莆田市涵江区物价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涵价[2015]11号
关于涵江区2015年秋季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业中专学校:
根据省、市教育收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物价、财政、教育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15年秋季各有关学校收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阳光收费。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课本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学年收费。
二、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应按实际征订数在学期结束前据实结算;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搭车”收费。
三、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类赞助费、捐赠等款项,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学校违反阳光收费公示,并发现有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将予以新闻媒体曝光,并提请区有关职能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事项,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表一 涵江区2015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二 涵江区2015年秋季普通高中、职专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三 涵江区2015年秋季各有关学校住宿费标准
莆田市涵江区物价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莆田市涵江区纠风办
2015年8月24日
抄送:市物价局,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
区农监办、区审计局,区有关领导,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