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以及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湄洲镇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依法向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逾期不报告,给予相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取消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授奖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