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乡镇,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实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实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涵江区实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4月14日
涵江区实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实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实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休渔区域、时间和对象
(一)我省北纬26度30分以南海域从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海域从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围网、杂渔具作业(桁杆虾拖、灯光围网或单船无囊围网、灯光敷网或船敷箕状敷网除外)。
(二)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网或单船无囊围网、灯光敷网或船敷箕状敷网作业。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三)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进行伏休。兼作不同作业类型且均属休渔对象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四)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三)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五)推行渔运船同步配套休渔,伏休期间渔运船不得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三、工作措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为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全区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负责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管工作。
组 长:黄祖清(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沈智群(区农业局副局长)
蔡 敏(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印军飚(白塘镇海管站负责人)
刘大榕(三江口镇海管站负责人)
刘凤泉(江口镇海管站负责人)
吴国裕(渔业执法人员)
林煊桥(中国海监8046艇艇长)
黄青芳(渔业执法人员)
林琼英(渔业执法人员)
陈威力(三江口渔港中队)
要将伏休任务落实到沿海各乡(镇),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各部门及船东船长的责任落实。伏休期间,因管理不力发生群体性渔船违规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政府。
(二)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工作要求
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海报、横幅、宣传册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为加强休渔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发挥基层作用,调动各方力量
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和一线渔港监督机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发挥区位优势,靠前落实伏休情况日常性督查,切实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和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先锋队作用。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发生。设立举报电话0594-6799313,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四)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渔船管控
一是在伏休前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二是驻点监管。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三是要组织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四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渔船动态。
(五)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执法合力
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福建海洋“蓝剑”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海洋(海警)、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项休渔执法、监管措施及时到位,为休渔工怍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贯彻落实好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做好与港口检查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毗邻海域渔业执法部门协作,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加强重要渔业海域、交界海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海域的执法监管。
(六)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管理成效
要重点针对伏休期间跨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使用“电、毒、炸”违法作业等行为加强监管,突出管理重点。一是落实水上巡查制度。区执法大队要落实水上巡查制度,组织中国海监8046艇,结合海监岸线巡查、“护渔2016”执法行动、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二是参与海上联合行动。要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捕红珊瑚暨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严格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集中开展违规渔具清理和整改,开捕前要对携带、使用网具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打击炸、毒、电鱼等违法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相关工作
在做好休渔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千方百计做好渔民服务工作,利用休渔期,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为秋汛生产做好准备。要继续将渔业油价补助政策与休渔管理结合起来,同时要充分利用好油价补贴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渔业资源养护、渔民转产转业、休渔补贴等。
休渔结束后,要对海洋伏季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10日前上报市局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