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许可条件:
1.申请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属于非国有档案;
2.申请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或具有保存价值但对国家和社会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
3.申请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违反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4.申请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的对象是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非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三、申请材料: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申请表(一式一份);
2.拟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复制件(一式一份);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对原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涵江区发展服务中心档案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于《缺件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
2、审核(现场勘察):档案局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上报:上报市档案局审批)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路655号(区广电中心大楼)
(如未在服务中心内的请根据实际地址填写)
网址: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3597734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
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和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且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然不宜开放的档案或其他符合延期向社会开放条件的。
1.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申请单位出具的说明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原因及数量的报告;(一式一份);
3.拟延期开放档案目录(纸质、电子一式各一份)。
1、受理:申请单位到涵江区发展服务中心档案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于《缺件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告知办理单位准予或不准予延期开放的决定。
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申请单位或个人符合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条件的。
1.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利用者向区档案馆提出的利用未开放档案的申请,注明申请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全宗、内容、目的(一式一份);
3.进行有关课题研究的,还应提交课题计划(一式一份)。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告知办理人审批结果。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符合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法定范围以外的档案接收条件。
1.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申请表(一式壹份);
2.申请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案卷目录(纸质、电子一式各壹份)。
7个工作日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核准
1.《福建省档案条例》;
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保管期限规定》;
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档案的不同门类不同载体核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符合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和第10号令条件。
1.《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核准申请书》(一式一份);
2.本单位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10号令规定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纸质、电子一式各一份);
3.本单位的“三定”方案(一式一份)。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或签证
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2.《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4.《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5.《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细则》;
6.《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已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并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要求。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一式壹份);
2.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纸质、电子一式各壹份);
3.建设项目(工程)前期、施工、竣工档案(原件一式壹份)。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档案备案
1.《福建省档案条例》;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符合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条件。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或《重大科研课题(项目)成果档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管理情况登记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建档情况登记办理
2.《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
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在活动、会议结束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
1.区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填报《福建省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档案登记办理表》(一式两份);
2.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填报《福建省重大活动(重
要会议)档案登记办理表》(一式两份)。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2.《国有企业资料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有企业档案已超过保管期限,并已按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鉴定工作,鉴定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符合备案要求的。
1.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销毁档案的文件(一式一份);
3.档案鉴定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鉴定工作的要求,鉴定档案的种类和项目、数量,鉴定组织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鉴定工作的过程及基本做法以及鉴定中整理和销毁档案的数量等(一式一份);
4.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一份)。
档案服务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备案
2.《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服务机构从设立、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符合办理备案的条件。
设立备案:
1.《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资历资格证明、劳动合同,主要从业人员需提供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需核对原件);
4.从事档案数字化类服务并取得国家保密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的,应提交上述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备案:
2.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审批文件、证明材料;
3.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注销备案:
2.档案服务机构注销证明材料。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取《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