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办机关。
第三条 本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 本办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主任总负责,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一)与人民防空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四)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及结果;
(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其他重要的监管执法、服务发展等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向本办申请公开的,经本办《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审核并通过的信息。
三、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办公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办公室信息员对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由办公室报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本办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由办公室牵头制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利用莆田涵江区人防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专门机构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6988615。
(四)新闻媒体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五)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宣传栏。有关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等内容,按照区政府要求规范制作、提供。
第九条 公开程序
(一)公众申请公开信息有三个渠道:一是莆田市人防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二是区人防办办公室。申请人可以上门当场提出申请;三是通过信件、传真申请。传真号码3593175,邮编351111。
(二)办公室安排专人受理公众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办办公室协调处理:
1、办公室受理人员收到公众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由受理人员签名后提交办领导小组;由办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加盖公章,答复申请人;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条 办公室负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
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组织编制《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落实人员接听、接受公众咨询;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五)每年组织对《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完善一次
(六)发布人防工作重要的政府信息。
信息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在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更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网页,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的更新、维护以及相关技术保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查询有关人防档案资料,按照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