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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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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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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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4111-30-201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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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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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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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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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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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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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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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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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涵司〔20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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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涵司〔2016〕27号
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
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我局《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
2016年6月13日
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 2016年6月13日印发
推广随机抽查机制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涵政办﹝2016﹞43号)和《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司﹝2016﹞25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法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强化法律服务行业的自觉、自律,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事项。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公律科和基层科牵头制定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详见附件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各业务科室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详见附件二);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三)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
(三)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为了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下属单位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得高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不局限于随机抽查。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要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守法的自觉性。对依法需由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请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各科室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失信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严格责任落实,大力推广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宣传和督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培训,转变执法检查工作理念,加大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1.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3.检查人员名录库
附件1
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 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涵江区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 4.所属律师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 检查 |
2 | 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涵江区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现场 检查 |
3 | 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 涵江区司法局 | 对法律援助的监督检查: 1.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 2.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在开庭前有无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调查、取证、会见笔录; 3.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无故拒绝、拖延或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 现场 检查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 涵江区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1.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 3.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情况; 4.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1.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 检查 |
附件2
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编号 | 机构名称 | 所属行政区域 |
1 | 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 | 涵江区 |
2 | 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 | 涵江区 |
3 | 莆田市三江公证处 | 涵江区 |
4 | 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 | 涵江区 |
5 | 涵江区新涵法律服务所 | 涵江区 |
6 | 涵江区商城法律服务所 | 涵江区 |
7 | 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 | 涵江区 |
8 | 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 涵江区 |
附件3
检查人员名录库
编号 | 名字 | 工作单位 |
1 | 林元忠 | 涵江区司法局 |
2 | 高敏 | 涵江区司法局 |
3 | 方文华 | 涵江区司法局 |
4 | 林加世 | 涵江区司法局 |
5 | 李志强 | 涵江区司法局 |
6 | 许黎明 | 涵江区司法局 |
7 | 郑金树 | 涵江区司法局 |
8 | 郑少友 | 涵江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