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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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PT04119-1100-2017-00001
生成日期: 2017-01-18   主办单位: 涵江区水务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备注/文号: 涵水务〔2017〕3号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涵水务20173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水利站(防汛指挥中心)、区供水管理处、局属各单位:

    现将《莆田市涵江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涵江区水务局 

                               2017118日 

 

 

抄送:市水利局、区政府安委会


涵江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及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协调处置有关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利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政府为主,区水务局与事发地水利部门密切配合。

(4)融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有效联动,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突发事故的合力。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水利行业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较大事故;

(2)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3)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责成处置的事故;

(4)一般事故参照执行。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水务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务局分管安全领导和发生事故领域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局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组、专家组、后勤组、救援组。

信息组负责事故处理的日常协调联络及上传下达工作。

专家组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涉及水利专业问题的决策提供顾问参考并为事故的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后勤组主要负责水利救援物资、现场医疗卫生、车辆的保障协调工作。

救援组主要为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组统一由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指挥。

信息组、专家组、后勤组组长由区水务局临时任命,各组成员在各室中抽调。

2.2机构职责

2.2.1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2.2.2各室职责

各有关室的主要职责为:

(1)局机关办公楼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办公室协助配合。

(2)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库、大坝、江海堤防、水闸、泵站、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滩涂围垦、乡镇供水、灌区等水利工程在建及运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工管股、水利站、质量监督站按职责分工协助配合。

(3)水政水资源及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水政监察及水政水资源站协助配合。

(4)农村小水电站施工和运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水利站协助配合。

(5)防汛抗旱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防汛办(预警报中心)协助配合,属于自然灾害的按自然灾害有关规定处理。

(6)局机关人员或离退休干部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办公室协助配合。

(7)水土保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水土协助配合。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信息的上传下达,与委、政府、市水利局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协助配合。

(9)财务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莆田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负责具体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水务局派员参加。同时区水务局相应成立现场水利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需要水利部门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乡镇水利站(防汛指挥中心)单位应当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区水务局。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水务局必要时上报政府。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和区安监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水利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水务局,区水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水利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区水务局接到委、政府、安监局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水务局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区水务局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入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及时向政府报告,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外事办、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汇报,由政府统一安排新闻宣传工作,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预警行动

各级水利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水务局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政府,并抄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4.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4.2.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分级响应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响应(红色)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市政府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响应(橙色)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当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办、省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响应(黄色)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县送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办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区)政府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办、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蓝色)的组织实施由县(区)政府决定。当超出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时,区水务局的响应:

(1)立即成立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办公室、专家组、救援组、后勤组。

(2)由局领导、有关室负责人、专家和工作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现场救援指挥部。

(3)及时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水利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水利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政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4指挥和协调

进入I级、II级、III级Ⅳ级响应后,区水务局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发生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协调,合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区水务局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3)分管领导、有关室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变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医疗事故救助

医疗事故救助报告政府后,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区水务局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关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所在地乡镇(场)、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则,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

4.11信息发布

委宣传部的协调指导下,由区水务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信息组负责组织事故灾难信息的汇报及发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汇报委、政府后由委宣传部组织对外发布。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地县(区)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水务局负责协助政府处理有关涉水事务。

5.2保险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区水务局积极协助开展实施。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水利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由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水务局根据政府要求派员参加。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政府。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水利行业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防汛办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水利防汛抢险应急机构和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如果当地通信线路中断,区水务局及时反馈政府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统一由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调配采用防汛抗旱物资。

(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保障队伍由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调用防汛抗旱抢险队伍。

(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区水务局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4)社会动员保障

区水务局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莆田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各县负责提供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防汛办及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乡镇(场)、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防汛办应组织应急管理专家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6.4监督检查

区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5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水务局批准后实施。

6.6奖励与责任追究

6.6.1奖励

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遭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6.6.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区水务局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案,不服从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7沟通与协作

区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室要积极建立与省、市、区应急机构的联系,在涵江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援活动、交流与合作。

6.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 9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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