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文〔2016〕80号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
行政处罚裁量权讨论决定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北岸工委宣传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机关相关科室: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6月8日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违法主体或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或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成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以上第二条规定的案件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以局长为组长,局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案件涉及领域的局分管领导、局业务科室负责人,执法单位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员和法制审查人员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查清案件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局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案件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通知情况必须记录,未能参加的必须书面请假。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必须有三份之二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决定。
第七条 审核、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参加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的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的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记录人员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局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审核、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件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核、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处罚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文化市场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度:
(一)对公民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
(五)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七)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八)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
(九)其它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案件。
第三条 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以上第二条规定的案件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局长,局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案件涉及领域的局业务科室负责人,执法单位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员、法制审查人员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查清案件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局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审核后,上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对案件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通知情况必须记录,未能参加的必须书面请假。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必要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九条 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