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文〔2016〕87号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北岸工委宣传部:
近年来,各级财政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传承与保护效果显著。但是,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项目实施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存在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情况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6〕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有: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用于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数据库建设、培训及交流支出等;
2.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用于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关的差旅费等支出。
二、项目实施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主要职责
(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审核批准。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注销该项目并收回资金。
(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健全会计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核算和支出管理。对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要严格审核,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对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与单位经费存于同一个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存量不得低于项目资金的实际余额。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开展项目研究、授徒、展演、展示等传习活动,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门将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三、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应当及时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整改并报告上级文化部门。
(三)负责汇总本县区(管委会)当年度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报省文化厅,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批准,可转入我市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使用。
(四)负责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绩效评价。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评价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财政下拨的非遗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落实。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要做到事前了解、事中监管、事后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遗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严格财经制度,实行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每年要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送年初资金使用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和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组织学习宣传,增强依法意识。要加大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6〕23号)的宣传,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学习财经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他们的依法使用资金的意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6月20日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