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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莆田市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政治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局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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