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在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股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业务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经局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五)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保密办审核确认。
第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局公开办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股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各股室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