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莆田市涵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部门预算说明
2017年涵江区本级部门预算经区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2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涵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涵委编〔2007〕08号),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承担对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以及教育培训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本系统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工作,积极为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三)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村市场和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推动农村流通现代化,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交流与发展,努力为农村市场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
(四)按照政府授权对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按规定负责烟花爆竹等特殊商品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意见和要求,争取政策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联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七)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对社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八)管理、监督和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包括本部及9个下属集体企业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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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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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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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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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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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全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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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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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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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营造优质发展软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树立供销行业新形象。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做好农资供应工作和传统经营业务的开展。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利用已发展的各类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农资连锁店,开拓市场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全区农业生产用肥。
(二)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深入农村、市场及时掌握信息,认真分析预测,广泛发布农产品信息,真正服务好农民。
(三)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管及运营。严格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能,从组织协调、服务方面抓好社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做好安全生产和信访工作。认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责任制,彻底整改不安全隐患,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认真调解好各种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五)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一岗双责”、“两个责任”的要求,抓好班子建设、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部门收入预算为111.9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1.98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财政代管资金拨款0万元,单位其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11.9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74.2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67万元,公用支出12.15万元,项目支出14.8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11.9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74.2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2.15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公车改革补助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67万元。主要用于遗属人员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提前退休人员待遇补助支出。
(四)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14.88万元。主要用于2014—2015年度化肥冬储贴息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15万元,比2016年增加8.13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公车改革补助。
九、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收支预算总表
2.收入预算总表
3.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6.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8.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