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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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效能督查通报问题的整改报告   索引号: PT04507-1200-2017-00007
生成日期: 2017-02-07   主办单位: 涵江区安监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第四季度效能督查通报   备注/文号: 涵安监〔2017〕4号

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效能督查通报问题的整改报告

 

 

 

安监局   报告

 

 

涵安20174

 

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

效能督查通报问题的整改报告

 

区效能办:
  2016年第四季度市效能办督查中发现我局存在的“办理的福建省鑫玖化工有限公司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有法定依据”的问题,现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如下:

一、领导重视

自接到市效能办“关于2016年行动计划第四季度效能督查的情况通报”(莆效办[2017]2号)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集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要求相关科室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落实,举一反三,避免在今后审批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1、审批事项的细化分类不到位。我局没有认真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中包含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两种经营方式、三种审批事项进行认真的分类细化,造成窗口工作人员对具体的业务事项不熟悉。

2、窗口经办人员业务不熟。因为我局每年涉及的审批量不多,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了有效利用资源,将我局、人防办、经信局、执法局、科技局等几个业务量较少的部门统一归到综合窗口,由窗口经办人员进行统一收件,由于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非专业人员,对本局的业务也不熟悉,所以在给申请人业务指导中出现错误,收件时多收了“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3、审核人员工作不认真细致。局里负责该业务的审核人员方涵生没有认真对收件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导致对多收的材料没有发现。

三、具体整改指施

1、加强培训指导。邀请市局审批业务骨干,对我局负责审批事项的窗口经办人员、审核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的再指导、再培训,提高我局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2、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所涉及的两种经营方式、三种审批事项进行细化分解。共细化出两种行政许可和一种公共服务审批事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3、对细化分解出来的业务事项重新制作公共服务清单、一次性告知单,并重新修订“两权”手册;将新增的子项目录入莆田市网上审批系统。

四、举一反三

以此通报为契机,对去年以及今年以来所办理的审批业务的收件材料、承诺时限、卷宗归档等核心环节进行自查,如:有的审批卷宗现场核查表中经办人员忘记签时间、卷宗归档材料次序颠倒等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我局立即整改,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五、问责情况

针对审核人员方涵生同志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错误,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予以全局通报批评,责令其在全局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六、具体整改责任人

    责任领导:陈棋聪(副局长)     13950715699

    责任审核人:方涵生(监控中心主任)13706092357

    责任经办人员:李智柯(综合窗口经办人员)18059563242

附件: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

 

 

 抄送:市安监局、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印发

 

附件1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一、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申请条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30天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许可类型

公共服务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受理。

2、审核:危化股负责人审核。

3、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

4、审批办结:局领导签批后窗口经办人办结。

五、申请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情况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

六、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九、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电话:0594-3396226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或莆田市网上办事大厅(www.ptfwzx.gov.cn)中下载。

涵江区安监局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经营备案

附件2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

服务事项名称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项目编号

申请方式

窗口受理

承办部门

涵江区安监局

承办人

李智柯

联系方式

6988698

证/书名称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律

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设立(收费)

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受 理 条 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30天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情况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办 理 流 程

受理

审核

现场核查

审批办结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单出具时间

2017年2月15日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邮政编码:351100

监督电话:0594-3299181                                      咨询电话:0594-6988618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ptfwzx.gov.cn/fw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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