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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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给予方涵生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   索引号: PT04507-1200-2017-00008
生成日期: 2017-02-10   主办单位: 涵江区安监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通报批评   备注/文号: 涵安监〔2017〕5号

关于给予方涵生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

 

安监局   决定

 

涵安20175

 

关于给予方涵生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

 

涵江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方涵生,男,汉族,19773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共党员,事业编制,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人。现为涵江区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主任

2016年第四季度市效能办年度绩效察访核验中,发现我局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存在申请材料不够精简的问题,指出我局在办理福建省鑫玖化工有限公司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有法定依据。为了举一反三,促进工作成效,按照市效能办的通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的经办人方涵生给予通报批评。

 

 

涵江区安监局

                           201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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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人社区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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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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