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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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方涵生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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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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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4507-1200-2017-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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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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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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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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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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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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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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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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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安监〔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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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方涵生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
安监局 决定
涵安监〔2017〕5号
关于给予方涵生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
涵江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方涵生,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共党员,事业编制,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人。现为涵江区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主任。
2016年第四季度市效能办年度绩效察访核验中,发现我局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存在申请材料不够精简的问题,指出我局在办理福建省鑫玖化工有限公司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有法定依据。为了举一反三,促进工作成效,按照市效能办的通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的经办人方涵生给予通报批评。
涵江区安监局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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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人社局,区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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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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