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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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   索引号: PT00111-3000-2018-00013
生成日期: 2018-03-16   主办单位:
内容概述/关键字: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备注/文号: 莆司〔2018〕21号

莆田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司法局,北岸、湄洲岛工委政法委:

    为规范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质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和《社区矫正调查取证笔录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调查程序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机关社会调查评估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走访被告人或罪犯的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司法所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应由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其中至少1名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负责社会调查评估主要工作,司法协理员做好协助工作。

二、统一调查方式

社会调查评估程序按照《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人员要深入走访、调查,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不宜将被调查人通知到司法所开展调查,对个别较为偏远的村(居),调查工作可以在村(居)委会开展。对一个案件的多名被调查人,应分别调查,单独制作调查笔录,防止相互串通。调查人员要确保调查笔录的保密性,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应给予身份保护。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三、统一适用条件

司法所社会调查评估结束后,要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等方面,综合考虑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因素,提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和建议。

市司法局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在仙游县实行社会调查评估百分制先行试点,试行一年。仙游县各司法所应在对被调查人的上述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后,填写《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调查评估表》(附件),并形成被调查人最终评估得分,被调查人的得分作为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依据。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得分60-79分为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需结合具体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及户籍为外地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同样适用本意见,不得自行增设适用矫正的考量标准。

四、统一结论审批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初步评估意见应由司法所所长和经办人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形成后上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要在司法所的初步评估意见上进行审核,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分别应由县级司法局化社矫科(办)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形成,确保评估意见的公正性。

五、统一材料送达

社会调查评估结束后,司法所应将调查评估材料封存后由专人报送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审结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统一快件寄发。社会调查评估材料不允许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行携带送达。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促进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调查评估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规范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切实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仙游县司法局要认真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百分制试点工作,对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评估活动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在调查评估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调查评估表

                       

 

                      莆田市司法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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