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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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PT00111-3000-2018-00014
生成日期: 2018-03-19   主办单位:
内容概述/关键字: 十佳人民调解员   备注/文号: 莆司〔2018〕22号

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北岸政法委: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佳”百名平安守护者评选活动的通知》(莆委政〔2018〕17号)通知要求,市委政法委分配“十佳人民调解员”,结合莆田市培育千名星级调解员工作实施方案(莆司〔2018〕1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分配

根据各县(区、管委会)现有人民调解员数量,年内计划培育发展千名星级调解员实际和已成立的调委会组织分布比例系数,安排工作任务如下:仙游县3名(村级、行业调解员至少1名)、涵江区2名(村级或行业调解员至少1名)、荔城区、城厢区、秀屿区、北岸、湄洲岛各1名。另各县区再推荐1名候选人。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3月底各县区制定方案,做好宣传、培育、调查、摸底等相关评选工作。

(二)9月30日前,各县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市司法局基层科上报推荐名单(邮箱:pt2008@126.com)。

(三)10月下旬,市局汇总、研究后上报市委政法委。

    三、评选标准

参照莆田市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莆司〔2018〕15号),评选面向基层一线,职务要求科级以下(不含科级),且工作在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十佳调解员”评选活动是实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有效载体,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平安莆田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县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评选工作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培育、遴选十佳调解员,认真抓好本次评选工作。

(二)认真开展评选。各县区、管委会要扎实做好评选和事迹材料的把关工作,广泛征求意见,树立良好导向。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评选活动和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基层一线积极参与评选活动,传导社会正能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莆田市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莆田市“十佳调解员”评选表

 

 

莆田市司法局

                        2018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政法委,湄洲司法所。

  莆田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1

莆田市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一流业绩,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星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和表彰制度

在全市建立星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和表彰制度,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人民调解员进行评定,分别授予星级人民调解员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星级设定

星级人民调解员共设三个级别:一星级人民调解员、二星级人民调解员、三星级人民调解员。其中三星级为最高星级。

授予星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人数上限,原则上控制在人民调解员总数的一定比例以内。三星级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0.5%,二星级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1%,一星调解员可以是兼职的调解员。

第四条 星级人民调解员评定主体

市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先进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星级人民调解员评定范围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以上,在册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

第六条 星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条件

(一)一星级人民调解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为人公道、群众公认,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

2.具有初中或者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调解工作2年以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工作效果突出;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能独立制作较为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5.辖区、行业或领域内日常矛盾纠纷受理率100%,调解率达100%。

6.具有一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独立调处日常矛盾纠纷取得较好效果,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村(居)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前两年均独立调解纠纷(或在调解纠纷中起主要作用)5件以上;乡镇(街道)的,前两年年均独立调解纠纷(或在调解纠纷中起主要作用)10件以上;其他的,独立调解纠纷(或在调解纠纷中起主要作用)10件以上。

7.村(居)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没有出现因不积极履行职责,发生民间纠纷出村(居),群体性纠纷(10人以上,下同)出乡镇(街道)。其他的,调解的案件没有出现因不积极履行职责,发生矛盾纠纷出本辖区、行业或领域。

8.调解的案件,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

(二)二星级人民调解员

除具备一星级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积极参与化解涉及重大项目矛盾纠纷,工作突出,成效明显。

(三)三星级人民调解员

除具备二星级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行业或领域内没有越级上访;

2.积极参与化解信访等重大疑难案件,工作突出,成效明显。

对在化解矛盾纠纷上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或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不受上述相应条件限制,给予破格评定星级。  

    第七条 星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方法

星级人民调解员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定一次。由评定委员会对照评定条件,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当事人、群众测评等方法进行评定星级。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的先进人民调解员须重新参加评定。未被重新评定星级的,其荣誉自行消失。符合条件的,可以连续评定。

第八条 星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程序

人民调解员认为基本符合星级资格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依据评定条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评定人民调解员星级资格推荐人选。申请评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星级资格评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三)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

(四)相关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调解签到表的复印件。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申请或推荐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委员会研究。经研究,拟批准为星级人民调解员的,向社会(含所在地)公示不少于7天。经批准,正式授予相应星级资格的,发给相应的星级资格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星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技能培训、示范培训、观摩交流、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组织星级人民调解开展业务培训,一般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第十条 星级人民调解员命名表彰

星级人民调解员在享受以奖代补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表彰奖励。

各星级间的奖励不能同时享受。星级人民调解员称号被终止或取消的,不再享受奖励。有条件的星级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经费依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列支。

    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先进将优先从较高星级的人民调解员中推荐。被授予星级人民调解员的,通过程序择优推荐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及其他先进称号的候选人。

第十一条 星级人民调解员称号的终止和取消。

届期内,星级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星级人民调解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

(二)所在辖区、行业或领域因其不积极履行职责,受到综治黄牌警告及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终止星级资格的。

届期内,星级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相应星级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发现有虚假申报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吃、拿、卡、要,经查实的;

(五)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星级资格的。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莆田市“十佳调解员”评选表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政治

面貌

 

民族

 

文化程度

 

 

 

 

 

 

初选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综治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计生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司法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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