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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中心)

    《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法制科反映。

莆田市审计局

201784

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是在审计项目实施、复核过程中发现和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发现审计对象存在严重违反廉政纪律行为,或可能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刑事、纪律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线索的。

    (二)被审计单位因决策不当、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三)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或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致使审计工作难以进行的。

    (四)影响国家重要宏观政策执行或影响群众利益问题的。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的。

    (六)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的。

    (七)发生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或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

    (八)遇到困难无法办理审计事项的。

    (九)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的。

    (十)对审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等存在重大分歧的。

    (十一)审计组成员出现离岗去向不明、参与非法集会、赌博等的。

    (十二)可能因审计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或群体纠纷的。

    (十三)审计组人员发生人身、财产等安全事故的。

    (十四)审计实施中发现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十五)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性质特别恶劣,金额巨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和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如实、全面,时间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领导汇报。

第四条  对发现和发生的重大事项正处于发展或处理过程中,一时难以全面了解或核实的重要情况,应当先报告简要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详细情况和后续进展情况。

审计组内的报告事项,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向审计组长报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后应当及时办理,一般情况下由分管局领导到现场研究和协调,提出下一步审计工作意见;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重大事项,由局长组织相关人员决定下一步审计工作的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的事项,由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办理。

    第六条  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作为科室(中心)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遇到重大事项如有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按照局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法制科应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有保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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