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发改系统管理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委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发改委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报告;
(四)发改委系统审批、核准、备案办事指南;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
(五)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动态;
(六)下达省级以上资金补助文件;
(七)年度重点项目计划、重点项目进度;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委有关科室、直属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委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www.ptfgw.gov.cn)。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委公告栏、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等。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委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委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