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范围:
(一)本委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干部任免;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发改委系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按照《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本委门户网站(www.ptfgw.gov.cn);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第六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九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