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PT00112-1000-2017-00035
生成日期: 2017-12-28   主办单位: 莆田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宣传贯彻、会计法、通知   备注/文号: 莆财会【2017】1号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新《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115日起施行。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201710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及时宣传解读新《会计法》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报刊、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新《会计法》修改的内容。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让社会了解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积极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积极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新《会计法》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

二、跟进衔接,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一)终止办理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的行政服务事项。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的认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可以使用。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三)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继续进行。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保留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功能,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登记使用,待财政部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发后再作调整。

三、其他事项

财政部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配套文件并及时公开。对新《会计法》执行中涉及的相关工作,我局将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并贯彻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171228



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