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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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及有关差旅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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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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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0112-10000-2018-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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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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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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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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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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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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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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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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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财行【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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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及有关差旅费问题的通知
莆财行〔2018〕21号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及有关差旅费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更好地执行《莆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莆市财行〔2014〕69号),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缴纳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闽财行〔2017〕3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闽财行〔2018〕2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8〕3号),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或提供交通工具如何缴纳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问题
(一)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市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二)除接待单位按照《莆田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缴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凡由县、区(管委会)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缴纳伙食费标准为:快餐每人每餐15元,桌餐每人每餐30元。具体缴纳办法分为两类:第一类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第二类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属于代收代付项目)。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出差期间,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索要交款凭证,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
(四)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款情况并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五)各县、区(管委会)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应向市直机关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分别抵顶招待费和车辆运行支出。
二、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相关费用报销问题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后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含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确有需要的,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因私停留、绕道期间食宿费由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扣除停留、绕道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不得安排明显以旅游为目的差旅活动。
四、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