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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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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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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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0206-0600-2015-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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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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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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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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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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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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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湾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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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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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市价〔201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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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莆市价〔2015〕129号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
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实验小学: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电[200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2004〕费149号)精神,结合湄洲岛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秋季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1、高中学费。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5〕97号)的规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农村一般普通高中400元/生·学期。
2、代办费。代办费项目为课本费和簿籍费。高中簿籍费最高限额为20元/生·学期。2015年秋季高中课本费具体标准为:高一186元/生·学期;高二文科137元/生·学期;高二理科160元/生·学期;高三文科16元/生·学期,高三理科9元。
3、幼儿园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176号)和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3〕79号)文件执行。
4、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莆田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教育局。
莆田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