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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试行)

 

 

莆田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试行)

 

 

一、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莆田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所承诺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对下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关于粮食购、销、调、存等业务环节的政策问题的请示,承办科室必须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请示单位。
三、对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政策及业务问题,有明确时限的须在该时限内办结,无明确时限的须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需要市粮食局批准或转报上级部门的储备粮油轮换计划,须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转报。
五、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涉及的科室须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意见呈报局领导。
六、对粮食收购、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咨询,须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咨询者。
七、对我局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或投诉件,凡能实施即时处置的,应在接到举报或投诉件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举报或投诉者署真实名址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查办结果;须立案处理的,应按有关程序处理。
八、对局属单位正式行文要求转报的请示或其他文件,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局属单位对外投资等要求审批的,承办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呈报局领导或转报。
九、以市粮食局名义正式对外行文的,从文稿(打印稿)送至局办公室核稿之日起,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对局领导的批办件,承办科室必须即接即办,尽快办结。
十一、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
十二、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莆田市粮食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处理。
十三、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按上述办结时限要求,对各项有关工作进行督办、查办。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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