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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莆田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试行)

 

 

 

莆田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试行)

 

 

一、承诺内容

 

(一)工作人员行为承诺
1、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优质服务,热情待人,文明办公,秉公办事,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基层与群众的监督。
2、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莆田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度》,不刁难,不拖拉、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班办公桌上要摆放工作牌,注意仪表,言谈文雅,举止端正,爱护公物,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4、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国家秘密。
(二)粮食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受理承诺
1、下级或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粮食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业务承办科室应根据权限范围按《莆田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时限批复,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告知请示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
2、对需要转报上级部门批复的,承办业务科室应及时转报;需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粮食政策、业务问题,应主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3、基层单位人员到本局咨询有关粮食政策、业务事宜,有关业务科室应认真答疑;如果需要办理请示、批复的,应告知其程序和有关手续。
(三)审批审核受理承诺
1、下级单位提交的或有关部门转来的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审批审核的项目,有关科室承办人员应及时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2、承办科室应按《莆田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规定对申请审批审核的项目进行审查;涉及多个业务科室联审的项目,相关科室应主动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一致意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批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有关部门。
3、基层单位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属本局受理的审批审核申请之前,到本局咨询有关事宜,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有关手续和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举报投诉受理承诺
1、凡本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局举报和投诉。
2、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后,凡能及时处置的,应按《莆田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的时限办结。举报或投诉者署真实姓名,要求答复的,应限时答复;情况较复杂的案件,无法及时办结的,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者或投诉人作出解释。
3、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二、违诺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的,按照《莆田市粮食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处理。
三、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0594-2292381。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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