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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粮食局工作规则

 

 

 

莆田市粮食局工作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莆田市粮食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粮食局的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局对粮食工作的要求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粮食局及直属分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严守政务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甘当公仆、热情服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应酬、勤俭节约,精减会议、讲求实效。
    第三条  市粮食局各科室、直属分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完成上级和本局部署的各项任务。
    
                     

   领导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粮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粮食局的工作。局长召集和主持市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
    第五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代理主持市粮食局的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科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开展本科室的工作。
    第七条  各直属分局、企事业单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独立开展工作。市粮食局加强对其领导班子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粮食局实行督办查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主要是督促检查上级和本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和完成情况。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粮食局实行局务会议制度。凡涉及重大决策和业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市粮食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副局长、各科室科长(主任)出席,其它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市委、政府和省粮食局有关决定和指示以及有关会议精神;
    (二)、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局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三)、研究、处理本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本局拟召开的重要会议、拟发出的重要文件;
    (五)、协调局内各单位的工作;
    (六)、研究其它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粮食局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或科室提出,办公室汇集并报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在会议召开前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局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局长可临时召开有副局长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的碰头会,及时研究和通报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局办公室主任受局长或副局长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本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二条  局长或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省粮食局或有关方面领导召集的会议,会后应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在适当范围内传达。
    第十三条  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做好会务工作。
    (一)、议题的准备。议题提出单位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或意见。所提议题涉及其它有关单位的,事前要进行会商,并在汇报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文件的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简明、扼要,经局长或副局长阅批后,统一交由办公室编印,并尽可能提前分送局领导和其它参加会议人员准备意见。临时决定的议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三)、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认真办理会议决定事项,并将承办情况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检查、汇总,并定期向局领导报告。
    (四)、局领导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及时通报会议情况。
    (五)、严守机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决定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属秘密的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非密的文件、资料也要妥为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退办公室统一保管或销毁。
    (六)、按局办公室会议通知要求,与会同志要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如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局办公室(或主办科室),另行派人参加。会议期间,与会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一般情况下要关闭手机,以免影响会议。
    第十四条  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尽量减少以市粮食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各科室、直属单位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业务工作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各科室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业务会议,应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向局办公室提出计划,召开会议须事先填写请示单,提出会议议题,预算会议经费,经局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安排。同一时间不得在同一县(区)安排两个以上会议,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五条  提倡协商解决问题,精简不必要的会议。能在会下解决的问题,不要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与会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赠送纪念品。以各科室、直属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会前须经局领导批准,会后要向局领导提交会议情况报告。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的公文审批,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市政府有关公文审批程序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省(市)委(政府)、省粮食局及上级其它有关部门来文,市直各部门来文,各县(区)粮食局(分局)和局属各单位报送市粮食局的公文,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呈批或拟办、分办意见,呈报局领导阅批或按职能分工分别送各科室研究处理。涉及重大事项、全局工作或其它重要文件,先报局领导阅知或批示后,送有关科室办理;一般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批请有关科室研究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未经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分的公文,不予办理。直接报送到个人或科室的需要市粮食局审批的公文,必须进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流转程序补办批分手续。
    第十九条  局领导、科室领导审批、审核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如“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传阅件),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批办件),需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条  尽量减少以市粮食局名义发文。以市粮食局名义发文,由主办单位拟稿,经局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重要的局发文,经分管副局长审阅后,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须在上报前进行认真研究,科室(单位)领导严格审核把关。如公文内容涉及到其它科室(单位),主办科室要主动与有关科室(单位)协商会签,会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经主办科室(单位)领导与会办科室(单位)协商,意见仍有分歧时,主办科室(单位)应列出各方观点和理由,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统一意见后会签,再报局办公室核稿和局领导签发。
    市粮食局业务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凡涉及下达指标、安排项目、通知会议等内容的文件,一律以局或局办公室的名义发文。
    

出差、休假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局长、副局长出差或休假,本人应事前直接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出差时间、地点和随行人员等告局办公室。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获准出差后,局办公室应按市政府规定,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出差时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并由随行人员告知局办公室所去地点、通信方式。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长(主任)出差或休假,均由本人事前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并指定出差期间科室工作的主持人,经批准后告知办公室。
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出差,参照本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向局办公室办理手续。
   
                

       接待、外事和礼仪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领导来局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局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转请有关领导接待。市直机关或有关单位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局领导或省粮食局处室领导到我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会议的,兄弟市粮食部门领导到我市参观考察的,根据其要求和活动内容,由局长、副局长或委托调研员、有关科室、局属单位接待,办公室负责做好车辆接送、行程安排、食宿安排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粮食部门的负责同志来局商谈或汇报工作,一般由有关科室领导接待。确需局领导出面接待的,应提前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对外宣传报道活动,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科室参与,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新闻工作规定。需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局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的境外、国外考察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按照程序报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出境(国、省)的,须经局领导研究同意。
    第三十条  来访外宾的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需要局领导出面会见的外国客人,接待单位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出访、来访陪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
    第三十二条  除上级安排和市粮食局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地方和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招待会、纪念会、庆典、剪彩、颁奖等事务性礼仪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有关单位提前发出邀请,由局办公室请示后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局一般不参加各类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庆祝活动或公开署名祝贺(同贺)。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我局主要工作有关的,需经局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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