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索引号: PT00210-2600-2017-00180
生成日期: 2017-11-10   主办单位: 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备注/文号: 莆质技监罚字[2017]1042号

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莆田市荔城区华达鞋面加工厂

被处罚人姓名:李伯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莆质技监罚字[2017]1042

案由:莆田市荔城区华达鞋面加工厂(投资人:李伯珍)伪造产地及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运动鞋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1019日,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荔城区华达鞋面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查获其生产的产地标为“MADE IN VIETNAM(越南制造)、厂名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运动鞋72双。经调查取证,查实该批产品系伪造产地及冒用他人厂名,每双单价228元,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6416元。

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1)责令改正;(2)没收该批违法生产的运动鞋72;(3)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壹拾陆元整(¥16416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PT01ZJ-CF-0044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时生效。被处罚人必须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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