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莆田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季度评议活动由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季度评议由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评议代表,每季度定期对政务公开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评议。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效能监督员、群众代表等进行。
第四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点题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部门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评议通知或在部门网站刊登评议告示;
(二)编制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单位反馈。
第八条 对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评议代表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