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信息公开规范与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关于印发《莆田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

 

莆环保[2008]96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莆田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以防止信息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信息 保密审查 通知                         

  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    

 

莆田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本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局各科室和所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政府信息形成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分管该科室或单位的局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各政府信息形成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逐级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或单位和分管领导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五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等。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产生政府信息的科室或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的同时,对该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具体的意见。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政府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名、日期;

(五)分管局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二条 需要报市保密局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市保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应在所有联合发文的行政机关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后,根据汇总意见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