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城文体【2016】30号
莆田市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关于印发
《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
意见(增补、修改)》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特增补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莆田市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裁量意见(娱乐—歌厅)
2、莆田市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裁量意见(游泳)
3、莆田市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裁量意见(印刷)
4、莆田市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裁量意见(网吧)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
2016年7月5日
抄送:市文广局,体育局,综合执法支队,区法制办,审改办,存档(2)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 游泳)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 不足3万元 | A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整罚款。 |
B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整的罚款。 |
C | 违法经营额2万以上3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整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 | A | 违法经营额不足4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B | 违法经营额在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C | 违法经营额在5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 游泳)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3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示按要求备案的(注:无对外开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无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 A | 情节较轻。 | 责令整改 |
B | 经第一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三千元罚款 |
一般 | A | 经第二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四千元罚款 |
B | 经第三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五千元罚款 |
C | 经第四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六千元罚款 |
严重 | A | 经第五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一万元罚款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 游泳)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3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公共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后,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 A | 情节较轻。 | 责令整改 |
B | 经第一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以10000元罚款 |
C | 经第二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2万-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罚款 |
违反本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 | B | 经第三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3万-4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C | 经第四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4万-5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严重 | A | 经第五次告知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 游泳)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3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A | 缺少1名救生员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B | 缺少2名救生员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C | 缺少3名以上救生员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 A | 发现一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
B | 发现二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的,逾期不改正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
C | 发现三次以上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的,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万元罚款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网吧)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 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 不足5000元 | A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5000元整罚款。 |
B | 违法经营额1000元--3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8000元整的罚款。 |
C | 违法经营额3000元—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0000元整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50000元 | A | 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B | 违法经营额在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的罚款。 |
C | 违法经营额在40000-5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网吧)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经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一年内第一次接纳1名未成人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B | 一年内第一次接纳2名未成人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特别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A | 一年内第二次接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B | 一年内一次接纳3名以上的(含3名)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C | 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事件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网吧)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2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经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整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 部分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整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全部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整罚款。 |
B | 擅自拆除或卸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C | 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网吧)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2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经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 第一次被发现并能当场纠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整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第二次被发现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整罚款。 |
B | 第三次被发现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整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第四次被发现的。 | 给予警告、处15000元整罚款,并停业整顿30天。 |
B | 四次以上被发现并拒绝整改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网吧)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B | 向部分上网消费者提供未能过局域网方式 接入互联网服务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整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向所有上网消费者提供未能过局域网方式 接入互联网服务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整罚款。 |
B | 经二次查处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C | 经二次以上查处仍不改正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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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3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整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整罚款。 |
b |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整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整罚款。 |
b | 情节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的。 | 停业整顿30天。 |
c | 经三次以上查处仍不改正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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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3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A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1人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整罚款。 |
B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2-5人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整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6—10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整罚款。 |
B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11人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整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伪造登记册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整罚款。 |
B | 未建立登记册的。 | 停业整顿30天。 |
C | 经三次以上查处仍不改正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网吧)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3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 第一次被查到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第二次被查到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整罚款。 |
B | 第三次被查到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整罚款。 |
C | 第四次被查到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整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第五次被查到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
B | 五次以上被查处仍不改正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网吧)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3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 变更注册资本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整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变更名称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整罚款。 |
B | 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整罚款。 |
C | 变更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整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变更的住所符合《条例》规定但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B | 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核准且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印刷)
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86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三十五条。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 经营额 不足3000元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 | A | 经营额 3000-8000元。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000元罚款。 |
B | 经营额 8000-10000元。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0000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经营额 10000-20000元。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倍的罚款。 |
B | 经营额 20000-30000元。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晃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6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30000-40000元。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倍的罚款. |
D | 经营额 40000-50000元。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8倍的罚款. |
| 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倍的罚款.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印刷)
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86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三十六条。 | (一)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A | 经营额 不足3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3000-6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正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 | A | 经营额 6000-1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10000-2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20000-3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6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经营额 30000-4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7倍的罚款。 |
B | 经营额 40000-50000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8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50000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处经营额10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印刷
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87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改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A | 经营额 不足3000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3000-6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正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 A | 经营额 6000-10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10000-20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20000-30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6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经营额 30000-40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7倍的罚款。 |
B | 经营额 40000-50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8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50000元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处经营额10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印刷)
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88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三十八条。 |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A | 经营额 不足3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3000-6000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正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 | C | 经营额 6000-10000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正的罚款。 |
A | 经营额 10000-20000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的罚款。 |
B | 经营额 20000-30000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6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C | 经营额 30000-40000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经营额 0000-50000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经营额 50000元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经营额10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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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89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三十九条。 |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A | 违反第一项“五项制度”其中一项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B | 违反第四项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 | A | 违反第三项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停业整顿一周。 |
B | 违反第二项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停业整顿15天。 |
C | 违反条一项“五项制度”两项以上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停业整顿20天。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同时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停业整顿30天。 |
B | 同时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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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90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四十条。 |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A | 经营额 不足3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3000-6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正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 | A | 经营额 6000-1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10000-2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20000-3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6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经营额 30000-4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7倍的罚款。 |
B | 经营额 40000-50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8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5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经营额10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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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91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三十九条。 |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按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A | 经营额 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正的罚款。 |
A | 经营额 3000-6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正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 | B | 经营额 6000-1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正的罚款。 |
C | 经营额 10000-2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的罚款。 |
A | 经营额 20000-3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6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B | 经营额 30000-4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7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40000-50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经营额 5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经营额10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印刷)
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92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按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A | 经营额 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并处1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3000-6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并处30000元正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 | A | 经营额 6000-1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并处50000元正的罚款。 |
B | 经营额 10000-2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并处经营额5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20000-3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并处经营额6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经营额 30000-4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并处经营额7倍的罚款。 |
B | 经营额 40000-50000元。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并处经营额8倍的罚款。 |
C | 经营额 5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处经营额10倍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印刷)
序 号 | 处罚依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193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 | |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 | 停业整顿。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 |
莆田市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娱乐-舞厅)
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75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二十条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取得有关消防、卫生 、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面积在100㎡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的行政处罚。 |
B | 取得有关消防、卫生 、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面积在101-200㎡(含20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00元的行政处罚。 |
C | 取得有关消防、卫生 、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面积在201-300㎡(含30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严重 | 违法情形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 A | 取得有关消防、卫生 、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面积在301- 400㎡(含40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B | 取得有关消防、卫生 、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面积在400㎡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特别严重 | 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 | A | 无办理任何证照、批准文件的,消防设施不齐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B | 无办理任何证照、批准文件的,场所设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设立地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