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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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PT03109-2500-2012-00032
生成日期: 2012-11-02   主办单位: 城厢区监察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备注/文号: 莆城财﹝2012﹞223号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财 政 局

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监 察 局

 

莆田市城厢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

 

 

莆城财2012223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产租赁行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地产等国有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国资办、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依据相关规定,资产租赁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个别确需在场外招租的,经区国资办、财政局批准后,可由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间资产的出租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资产出租一次性合同租期为1-3年,若属确实需要,经区国资办、财政局批准,租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年租金原则上应当逐年递增。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外投资、担保行为。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利用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含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评估),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财政局审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的担保行为必须转报区政府审批。

三、依法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执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莆城政[2003]239号)精神,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划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均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财政局审批。除经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划转外,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均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报区国资办、财政局核准或备案,转让、出售还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四、切实加强资产会计核算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的会计核算,建立资产台帐,对不合理的帐务处理要及时进行纠正、调整。对资产已投入使用却长期挂在“在建工程”帐上的,要及时清理,转入固定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半年要组织人员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对清查出来而在帐上没有体现的资产,要增列入帐。对有帐无实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正常报废的,要补办报废手续,调整帐务,使帐实相符。

五、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的建购、使用、处置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要严格执行《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莆城财[2012]86号)文件精神,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按季度进行更新,在每季后20日内自行在城厢区预防腐败网-国有资产监管栏目后台上传季度固定资产清查情况表并及时将表格上报备案。区国资办、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金库。

国有、集体企业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城厢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运作规程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    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莆田市城厢区监察局              莆田市城厢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

 

 

20121029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21029日印发  

城厢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运作规程

 

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产权单位向区国资办提出资产出租的书面申请,申请书须载明以下内容:

1、资产基本情况,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坐落地点、面积、用途等;

2、资产价值情况,包括资产的原值及现值估价(单位自估)

3、目前使用管理情况;

4、产权归属情况;

5、租期及租金建议。

(二)审核。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对资产出租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审批。区国资办对产权单位资产出租设定的条件、租期及招租方式等事项进行审批。临街店面及生产性资产(办公楼、酒店、车库等)的租赁原则上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个别确需在场外招租的,经区国资办批准后,可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个别特殊情况,需定向租赁的,由区国资办、财政局批准或由区政府审批。

 

二、场内招租操作程序

(一)发布信息。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采取场内招租方式的,应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租赁信息经区国资办备案后,资源配置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应同时在城厢政府网、城厢预防腐败网及资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内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排斥意向承租人的内容。

(二)拟定租金底价。由区国资办、财政局、产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租金底价确定评议小组,在竞价开始前一个小时内研究确定租金底价。

(三)组织竞租。由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组织意向承租人公开竞价。竞价方式采用密封报价,以报价最高且该报价不低于评议小组确定的租金底价者为最终承租人;若最高报价达不到租金底价的,经租金评议小组研究同意,可将租金底价适当下调,重新现场竞价。经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只有一个意向承租人的,经租金评议小组同意,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但协议租赁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底价。

(四)订立租赁合同。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合同应报送区国资办、财政局备案。

三、场外招租操作程序

场外招租由产权单位发布信息,租赁信息应在资产所在地或单位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室、产权单位办公室、财务室、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租金评议小组在竞价开始前一个小时内研究确定租金底价;由产权单位组织意向承租人公开竞价,以报价最高且不低于租金底价者为最终承租人;若最高报价达不到租金底价的,经租金评议小组研究同意,可将租金底价适当下调,重新现场竞价。经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只有一个意向承租人的,经租金评议小组研究确定,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但协议租赁租金原则上应不低于租金底价。

租赁合同订立后,产权单位应及时把租赁合同分别报送区国资办、财政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租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收入严格按照 “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肃纪律。对在资产租赁中出现的违纪违规或失职、渎职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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