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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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城厢区监察局 关于印发《全区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综合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PT03109-2500-2013-00003
生成日期: 2013-09-30   主办单位: 城厢区监察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备注/文号: 莆城监〔2013〕4号

城厢区监察局 关于印发《全区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综合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城监〔2013〕4号

 

城厢区监察局 关于印发《全区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

综合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全区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综合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城厢区监察局

2013年5月24日 

 

 

全区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综合监察工作方案

按照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市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综合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莆监〔2013〕2号)及区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和要求,决定今年对全区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开展综合监察。现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综合监察任务、内容和重点

(一)监察任务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监发〔2011〕1号)规定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对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综合监察,促进财政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制定及财政资金统筹、分配、监管职能,保障财政资金效益和安全。

(二)监察内容

检查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2011、2012年度在实施行政管理中,是否依法有效履职。具体包括:是否合法行政,有否存在越权、失职渎职的问题;是否合理行政,有否存在不公平、不适当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否程序正当,有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应告知不告知、应回避不回避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是否高效便民,有否存在超时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及违反便民规定的问题;是否廉洁自律,有否存在乱收费、以权谋私的问题。

在综合监察中,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也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掌握被监察单位依法行政的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和推广;对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察重点

重点检查中央、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转移支付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政资金分配特别是专项财政资金分配政策的拟定情况,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农村综合改革财政资金的具体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政府采购工作监管情况,会计制度落实及行业管理情况,小汽车专控商品审核转报、管理情况,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情况,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综合监察的时间安排

(一)5月,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区监察局第二监察分局督促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依法行政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区财政局于6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区监察局(材料迳送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6月中旬,区监察局组织人员采取听、阅、看和抽查审计等方式,对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

(三)6月下旬至7月上旬,区监察局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落实整改,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针对区监察局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区监察局第二监察分局要及时督促区财政部门按期认真整改。

(四)7月中旬,区监察局要汇总综合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7月15日前向市监察局报送综合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三、综合监察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监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监察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第二监察分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区财政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综合监察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上级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注重上下联动,提高综合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被监察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综合监察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及整改时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工作。

(三)务求工作实效。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财政业务知识,集中人力、精力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既要善于和敢于发现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又要对综合监察中发现的案源线索依纪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责任追究。要注重在实践中勇于探索,总结经验,提升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

 

 

 

主题词:监察  依法行政  方案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区政府,区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区监察局第二监察分局。

莆田市城厢区监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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