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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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PT03114-2500-2016-00043
生成日期: 2016-09-04   主办单位: 城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备注/文号: 莆城人社〔2016〕116号

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莆城人社〔2016〕116号

 

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

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区关于清理规范前置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前置审批事项工作,现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莆城政〔2016〕2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文件精神执行。

 

 

                                     2016年9月4日

 

 

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9月4日印发

 

 

 

 

 

 

 

 

 

 

莆城政〔2016〕229号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莆政综〔2016〕116号)文件精神,经2016年8月23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区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57项,调整14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督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附件:1.莆田市城厢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57项)

      2.莆田市城厢区调整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4项)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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