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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城厢区建设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城厢区建设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201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政府办公室的直接指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服务城乡建设管理为主线,以保障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落脚点,在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时受理和回复举报投诉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了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办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按照有关要求,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所需经费已纳入年度预算,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制定和完善了城厢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我局先后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三、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积极开展《条例》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快熟悉、使用《条例》。利用墙报、横幅、电视等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用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条例》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明确政务公开基本原则

l、依法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2、真实公正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坚决禁止半公开甚至假公开,不准欺骗群众,失信于民。

3、注重实效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立足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单位办事,做到服务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以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取得实效的依据。

4、有利监督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简明清楚,通俗易懂,一目了然。要认真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凡重大行政行为必须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取得实效。

五、主要成效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我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果明显。我局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我们将信息梳理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认真梳理填报2011年以来我局产生的各类信息,进一步规范填报格式,确保填报信息质量,做到了及时、主动公开,2011年我局共审查公开了70条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在局机关党务、政务公开栏、建工楼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每月定期更新信息,为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提供平台,方便群众办事。

3、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程序。加强宣传报道,让社会公众知道,采用互联网、传真、现场申请等多种方式提交申请。局机关办公室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接受公民的公开申请。

4、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和程序。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按照“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其它敏感信息进行审查,做到了重大信息不经党政领导集体研究不公示,一般业务信息不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公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5、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1、存在问题:部分公开义务主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公开形式不够丰富,公众参与度不高,便民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

2、改进措施:一是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二是规范、优化申请处理流程,尽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拓展公开形式,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审查保密、考核评估、督促检查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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