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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城价〔2015〕3号 |
关于核定我区2015年度春季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区直学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纠风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电[2005]34号)规定,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规定和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春季中小学校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费[2014]353号)的教材零售价格,以及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2015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研究,核实我区2015年度春季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详见附表),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阳光价费”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七项。公示内容不能随意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各校务必要进入“莆田市城厢区物价网” (http://wjj.chengxiang.gov.cn/),及时更新网页和专栏内容,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并可代办城市中小学服装费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的食宿费。
四、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收费行为。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据实结算,结余的收费应当及时退还学生。
五、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规定,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择校费三年一次性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学费。代办费严格限定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遵循“按时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
六、幼儿园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17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和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3]79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三)。
七、民办学校收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办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不得有其他收费项目。民办教育的小学、初中课本费和作业薄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小学和初中的标准执行。
八、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核算,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禁虚列支出或虚报项目获取资金,严禁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开支。
九、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
表一:城厢区2015年度春季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二:城厢区2015年度春季普通高中、职专收费标准
表三:城厢区2015年度春季幼儿园收费标准
莆田市城厢区物价局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
莆田市城厢区教育局
2015年1月23日
抄送:市物价局,区政府办、区纠风办、区审计局,存档(2)
莆田市城厢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