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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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城厢区物价局关于城厢区名邦小学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 PT03206-0600-2015-00005
生成日期: 2015-02-26   主办单位: 城厢区物价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备注/文号: 莆城价[2015] 5号

城厢区物价局关于城厢区名邦小学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莆城[2015] 5

 

城厢区物价局关于城厢区名邦小学

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城厢区教育局:

你局《关于核定莆田市城厢区名邦小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 41号)和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的通知》(莆市价[2014]142的文件精神,经审核并综合考虑该校的生均教育成本、办学条件、规模及教学质量的实际情况现就莆田市城厢区名邦小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代办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小学学费每生每学年5500元,允许下浮。

2、代办费

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非营利

原则,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据实结算,结余的收费应当及时退还学生。小学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小学的标准执行。

二、有关事项

1、学校实施收费时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代办费、只能按学期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2、学校对学历教育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区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其他有关事项按闽价费[2013]41号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开学执行,有效期二年。

 

 

 

2015226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民办教育  学费  批复

 

抄送:市物价局,区政府办、区纠风办,存档(2)        

莆田市城厢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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