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海洋与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莆城海渔办[2014]21 号
城厢区海渔办关于印发城厢区
实施201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灵川镇、东海镇海洋与渔业管理站: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201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城厢区实施2014年度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厢区海洋与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城厢区实施201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休渔时间、区域、对象
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作业。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刺网、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
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
钓具作业不休渔。
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进行伏休。兼作不同作业类型且均属休渔对象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到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前回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三)休渔渔船确实需要异地休渔的,必须按照《东海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工作落到实处,区海渔办成立以翁文理为组长、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和水技站成员组成的区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各镇海管站要加强本辖区内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休渔对象的检查管理,配合好区海渔办监管督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实施本辖区内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加强休渔渔船管理,切实落实好伏季休渔的制度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以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海洋管理部门为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
㈡强化责任意识。区与镇、镇与村、村与船东(主)要层层签订伏休责任状,建立奖惩机制,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伏季休渔期间,因管理不力发生规模性渔船违规及造成恶劣影响,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㈢注重宣传,强化教育。今年全省将刺网作业全部纳入休渔管理,沿海各镇海管站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开展以现场宣传活动、张贴标语、挂宣传横幅,召开渔民座谈会等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伏季休渔氛。印发《伏季休渔通知》和相关宣传材料对涉及的休渔对象逐一发放。将调整后的休渔时间和新增加的休渔作业类型作为宣传重点,要把解读今年的伏休制度作为渔民培训的主要内容,对休渔渔船较多、较集中的停泊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宣传动员。
㈣实行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
举报电话:0594-2262298;0594-2653805
五、管理措施
为确保伏休工作目标的完成,沿海各海管站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港口监控与海陆联动等各环节的管理,实施伏休对象的船、网、人、证的直接监管,做到立体监管, 严防死守。
㈠严格执行首报制度。沿海各乡镇海管站在伏休前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
㈡加强捕捞许可证件管理。沿海各镇海管站要主动联系当地边防部门、以及村(居)委会,做好捕捞许可证的集中管理工作,待开捕后再统一发给渔民,做到“以证管船”并维护好伏季休渔正常秩序。
㈢强化落实“黑名单”管理。对违反伏休渔规定的渔船,按照《福建省黑名单渔船管理办法》列入渔船黑名单,取消全年度的燃油补贴,并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确实保障伏季休渔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㈣加强港口动态监管和海上查处力度。一是沿海各镇海管站应与同级相关部门、村(居)委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加强休渔渔船和渔港,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执法大队与海管站要结合海监岸线巡查、 “护渔2014等渔业执法行动和“综合整治非法采砂”海上行动 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依法严厉处罚。同时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维护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