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具体负责。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有: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对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审核各职能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督促各职能股室严格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重点突出,并及时更新;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对内和对外公开应区别开来。
(三)受理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
(四)定期召开分析研究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充分发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作用。
(六)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差,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科室,实行警告,对其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内容有:
1、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突出,有失真情况的,及时明确指出,并督促有关股室及直属各单位按规定要求予以公开。
2、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受理,并应严格按照市气象局和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拆、举报人反馈以及向群众公布。
3、对涉及群众关心“热点”、“难点”问题,督促相关科室按阶段、分步骤进行公开。
4、对拒不执行监督检查处理意见或建议,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形式:
1、自觉运用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2、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积极、及时采纳、实施。
3、可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认真听取他们的评议,以便更好地推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