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确保审计工作中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厅具有信息公开工作职能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和未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做到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
第四条 各处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处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厅办公室进行复审,最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重要信息还应由主要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各相关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对厅机关信息应当送审而不送审,或因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各处室、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保密工作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各处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