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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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仙游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PT01107-3000-2018-00007
生成日期: 2018-04-08   主办单位: 仙游县公安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出租房 消防 安全 方案   备注/文号: 仙公综〔2018〕56号

仙游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仙游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局《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莆公综〔2018〕32号),县局制定了《全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2.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法律适用意见(试行)

      3.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明细)

      4.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5.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仙游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枫亭“7·31”、鲤城街道“3·25”出租房火灾事故教训,深化社会面火灾防控,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结合省厅、市局对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县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全县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集中对居住出租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底数,整治和消除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018年年底前,力争完成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三、整治重点

1.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含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2.居住3人(含)以上的沿街商铺;

3.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各单位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点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登记阶段(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30日)。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等力量,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集中精力对本区域的居住出租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工作,全面采集房屋居住人信息,摸清底数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督促出租人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各派出所要结合治安巡防、户籍检查、社区警务等工作,在排查登记期间同步开展居住出租房的排查整治,做到边查边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深入整治阶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各单位要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依法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登记在册的隐患基本消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6月1日至6月25日)。2018年6月25日前,基层所队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2018年11月10日前,县局将按照居住100人以上的出租房100%检查,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50%,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深化排查登记。治安大队要指导派出所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要督促出租人及时将出租房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登记,主动采集居住出租房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现场核查建筑结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附件5);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整改。要发动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在排查登记的同时,各派出所应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实施分类整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标准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沿街商铺违规住人检查力度,特别要重点突出居住3人(含)以上的沿街商铺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进行梳理分类,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要函告当地房管部门处理,确保居住出租房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到位。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隔不到位的,必须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居住出租房未安装电气保护装置的,应安装应用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存在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的,必须坚决整改。严格落实出租房“五个一律”和电动车“三个绝不能”措施,即:凡是“两违”建筑的,一律不得出租;凡是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搬离住宿场所;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凡是住宿10人以上的,一律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夜间值守和值班;凡是电动车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电动车决不能进楼入户,决不能违规充电,决不能停放在楼梯间

(四)严格依法查处。严格执行《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采取“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督促整改。各地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可按照《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法律适用意见》(试行)(附件2)进行处罚。

(五)强化物防技防。要结合当地实际,鼓励引导出租人、承租人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救生缓降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居住出租房集中的村(社区),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置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全省出租房火灾频发,全国相继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我县情况不容乐观,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对于居住50人以上群租房存在火灾隐患和其他重大火灾隐患要移交消防大队处理;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范围的,应当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闽政办〔2006〕143号)规定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对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照《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纳入政府挂牌督办范畴。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警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消防、治安大队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研究解决居住出租房专项治理中碰到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负责督促整改派出所移交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局将不定期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要启动约谈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在工作开展中,要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要定期报送居住出租房专项整治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各派出所要将检查情况同步录入警综系统出租屋管理平台。各所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将《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明细)和《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4)报送专项办。(治安大队:(电话号码),公安网警务邮箱:xyxjzadd@gat.fj;消防大队:8594119,公安网警务邮箱:xyxjxfdd @gat.fj


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5.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安全疏散

1.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2.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3.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4.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消防设施

1.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3.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4.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5.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防火措施

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3.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5.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6.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推广设置集消防宣传和灭火器材、逃生器具售卖于一体的消防自动售卖机。

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法律适用意见

(试行)

为保障我省公安机关对居住出租房屋开展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现就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以下法律适用意见:

一、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设有生产、储存、经营的其他场所(如厂房、仓库、商铺)内设置居住场所,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或无独立的疏散楼梯(出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四、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房屋出租人(包括转租人)、承租人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明细)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序号

出租房屋地址

所在建筑类别

所在层数/建筑总层数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总面积

出租业主姓名

联系方式

承租人员数量(人)

排查时间

排查人员姓名

存在的问题

整改进度

注:1、所在建筑类别分别填写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2、所在层数/建筑总层数,如出租房屋位于第7层、所在建筑共20层,则填写为7/20;如一栋3层建筑全部用作出租房屋的,则填写为1-3/3
    3、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总面积,如1栋总面积8000平方米的建筑,其中出租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则填写为120/8000
    4、排查时间按照YYYY-MM-DD的格式填写,如2017-12-10
    5、整改进度项如全部完成整改的,填写全部完成整改;部分完成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第136条已完成整改。

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日期:           日至       

地区

组成检查组(个)

组织排查情况

实施整治情况

技防措施落实情况

已排查出租房屋数量(家)

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数量(份)

发现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处)

督改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处)

责令停止使用()

临时查封(处)

拘留(人)

拆除影响人员逃生的金属栅栏(个)

搬离违规住人(人)

增设灭火器(具)

增设应急照明灯(具)

增设简易喷淋(套)

增设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只)

增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套)

增设点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只)

增设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套)

增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处)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上报时间:.

注:各项统计数据均上报累计数据。


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7.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8.电动车严禁在楼上住人的建筑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充电;严禁私自乱接乱电线和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充电;严禁长时间充电不切断电源,充电时间不超过6小时为宜。

9.出租人、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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