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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莆田市第一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莆田市第一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莆市医[2008]193号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莆田市第一医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结合医院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医院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及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用网络联网。因特殊情况需要联网的,应经计算机管理中心批准。网络系统由内网和外网组成,不得一机两用,外网计算机必须应用保护系统,不得存储涉密信息或者个人重要文件,避免他人利用外网窃取。非本院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我院计算机。

第九条    要遵守病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病案保管制度

(一)住院病案不外借。

(二)使用病案时,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三)保持病案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四)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五)住院病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0年。

二、病案供应制度

(一)患者看门诊需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二)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应当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审批。

(三)病案复印、复制按医院病历复印须知执行。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医院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三)报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查;(四)由医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院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医院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医院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医院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八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第一医院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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