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农业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莆食药监食流〔2018〕196号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农业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实施食用
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的通知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岛农林水局,北岸农林局:
为推进莆田市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食用农产品(除特别注明外,包含食用水产品,下同)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衔接制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8〕28号)精神,建立实施莆田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生产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均应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其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实施产地准出制度。
(二)产地准出条件
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时间、产品检测等情况。生产主体应当入驻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生产记录等相关信息。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附件1、2、3、4,电子或纸质形式均可)。同时,预包装或包装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水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追溯二维码并制作成追溯标签(附件5),在产品上市前粘贴追溯标签并附该批次追溯凭证。对预包装或包装食用水产品,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附件6)。
追溯凭证和追溯标签应当包含源头追溯码、生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公斤)、收获(起捕)或初加工时间、质保方式等信息。质保方式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一是自检合格。为生产主体自我检测结果合格。应当上传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自检报告。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可以选择该选项,同时上传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二是委托检测合格。为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已通过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应当上传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检测报告。三是内部质量控制合格。生产主体根据内部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档案认定合格。应当上传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相关证书。四是承诺合格。生产主体作自我承诺,并上传质量安全自我承诺书。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按产品来源划分
1.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追溯系统生产的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准入凭据;进入我省销售后,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或市、县两级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自建追溯系统(以下统称“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附件7,要素需齐全,格式供参考,电子或纸质形式均可)作为我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追溯凭据。
2.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其生产主体或省外供货商或省内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入闽环节追溯凭证(附件8,要素需齐全,格式供参考)作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准入凭据;进入我省销售后,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我省销售的追溯凭据。
3.进口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其进口商或省外供货商或省内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在我省销售的准入凭据和追溯凭据。
(二)按交易场所划分
1.集中交易市场。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前,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入场销售者需提供追溯凭证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入场销售者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2.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经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追溯凭证,不得采购、经营、使用无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三、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主体的宣传培训,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稳步发展“三品一标”产品,严格投入品监管,开展生产记录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生产主体做好生产记录,提高质量控制能力。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指导和推动生产主体应用农产品追溯系统进行源头赋码。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一是联合交易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把准入关和检测关,确保进场和离场的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范围;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上传到食品追溯系统;二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经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追溯凭证,督促辖区食用农产品批发、配送和食品生产、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上传到食品追溯系统。
(三)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省局加快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要配合省厅加快农产品追溯系统的改造、运行,实现农产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传输,方便生产经营者通过电脑、手机等生成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及衔接工作从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推广,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强化宣传培训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掌握本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建立辖区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培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1.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种植养殖环节)
2.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养殖、初加工环节)
3.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捕捞环节)
4.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海上收购环节)
5.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签样式
6.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标签样式
7.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销售环节)
8.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入闽环节)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农业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9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
(种植养殖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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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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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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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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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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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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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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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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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
加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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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或初
加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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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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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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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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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凭证不适用于食用水产品。
2.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3.“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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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
(种植养殖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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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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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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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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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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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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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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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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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
加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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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或初
加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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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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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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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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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凭证不适用于食用水产品。
2.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3.“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附件2
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
(养殖、初加工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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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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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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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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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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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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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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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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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
加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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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捕或初加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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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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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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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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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
和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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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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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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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追溯凭证”由水产品养殖和初加工生产主体出具。
2.“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 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4.“承运方”指水产品货物的承运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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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
(养殖、初加工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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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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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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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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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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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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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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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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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
加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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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捕或初加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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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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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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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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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
和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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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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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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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追溯凭证”由水产品养殖和初加工生产主体出具。
2.“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4.“承运方”指水产品货物的承运主体。
附件3
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
(捕捞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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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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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渔船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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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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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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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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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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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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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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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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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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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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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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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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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
和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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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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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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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追溯凭证”由水产品捕捞的生产主体出具。
2.“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4.“承运方”指水产品货物的承运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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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
(捕捞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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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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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渔船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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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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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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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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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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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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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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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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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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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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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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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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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
和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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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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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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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追溯凭证”由水产品捕捞的生产主体出具。
2.“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4.“承运方”指水产品货物的承运主体。
附件4 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
(海上收购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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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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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船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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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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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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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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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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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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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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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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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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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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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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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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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
和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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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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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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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追溯凭证”由收购船主体出具。
2.“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 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4“产品来源”指所收购水产品的捕捞渔船。
5.“承运方”指水产品货物的承运主体。
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
(海上收购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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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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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船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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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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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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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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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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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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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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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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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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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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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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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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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
和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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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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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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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追溯凭证”由收购船主体出具。
2.“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 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4.“产品来源”指所收购水产品的捕捞渔船。
5.“承运方”指水产品货物的承运主体。
附件5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签样式
样式一:长方形追溯标签
1. 上方文字为“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2. 中间左侧为二维码框,该二维码扫描后必须链接到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显示对应农产品的追溯信息;
3. 右侧上部为“福建农产品质量安全”LOGO;LOGO下部为十四位标签顺序码,前面两位为大写字母FJ,后面十二位为数字;下部分文字为“一品一码 扫码溯源”;
4. 长方形标签标准尺寸为36*20mm,二维码尺寸为13*13mm,“福建农产品质量安全”LOGO直径为8mm。标签尺寸及内容大小可根据实际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5. 材质为覆膜铜板纸格底热胶不干胶。
样式二:椭圆形追溯标签
1. 上方文字为“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2. 中间左侧为二维码框,该二维码扫描后必须链接到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显示对应农产品的追溯信息;
3. 中间右侧上部分为“福建农产品质量安全”LOGO;LOGO下部为十四位识别码,前面两位为大写字母FJ,后面十二位为数字;
4.下方文字为 “一品一码 扫码溯源”;
5. 椭圆形标签标准尺寸为长轴34mm、短轴22mm,二维码尺寸为11*11mm,“福建农产品质量安全”LOGO直径为8mm。标签尺寸及内容大小可根据实际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6. 材质为覆膜铜板纸水胶不干胶。
附件6
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标签样式
样式一:长方形追溯标签
样式二:椭圆形追溯标签
附件7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
(销售环节)
购货方: 地址: 电话: 购货日期:
追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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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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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加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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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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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或初
加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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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地址: 电话:
承运方(盖章或签字): 车牌: 电话:
供货方承诺:以上商品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法定程序,索验票证齐全。对上传信息和出具的追溯凭证真实性负责。
注:水产品需填写承运方相关信息,其他产品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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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
(销售环节)
购货方: 地址: 电话: 购货日期:
源头追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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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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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加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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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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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或初
加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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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地址: 电话:
承运方(盖章或签字): 车牌: 电话:
供货方承诺:以上商品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法定程序,索验票证齐全。对上传信息和出具的追溯凭证真实性负责。
注:水产品需填写承运方相关信息,其他产品可不填写。
附件8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
(入闽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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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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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或供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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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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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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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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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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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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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
加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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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或初
加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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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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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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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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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
和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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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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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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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2.“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水产品需填写承运方相关信息,其他产品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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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
(入闽环节)
NO:XXXXXXXXXX
追溯码
(条码)
|
|
追溯码
(二维码)
|
|
生产单位
或供货方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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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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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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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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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
加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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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或初
加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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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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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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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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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
和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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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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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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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购货方不明确的,购货方相关信息可不填写。
2.“质保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控制合格、承诺合格等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水产品需填写承运方相关信息,其他产品可不填写。
抄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莆田市食安办、莆田市商务局。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