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人口[2015]40号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涵江区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计生办: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莆田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莆田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卫政法[2015]119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莆田市涵江区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6月29日
抄送:莆田市卫生计生委、存档
莆田市涵江区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适应形势变化要求,现制定涵江区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一、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生育服务证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常态,生育服务证制度有许多不适应的环节,成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重点内容,成为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计生工作者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便民利民、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等原则,扎实、稳妥、全面、健康地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改革。
二、生育服务证改革的具体办法
(一)实行一孩生育登记
1、登记条件。夫妻双方(含流入人口)均无收养子女,且均属未育或均无存活子女的,结婚后、生育前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流入人口到现居住地(流入地)的村(居)进行登记(附件1),不再要求申请、审批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时,村(居)计生管理员需将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留底存档。《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和村(居)各存一份。登记号统一为16位,前6位为涵江区代码350303,第7、8、9位为乡(镇、街道)代码,10、11位为村(居)代码,12、13位为办证年份,取后面两位(如15代表2015年),第14、15、16位代表登记顺序编号(001-999)。
2、信息通报。群众登记之日起30天内,要将有关登记信息向非户籍地一方或双方通报。通过《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或《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通报的,一方户籍在我区的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是流动人口登记的,需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并下载信息存档;以信函、电话通报的,要记载通报的时间、地点、通报人、对方接收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存档。
3、登记为主,领证为辅。对有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可在村(居)登记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
4、综合宣传。在群众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基层工作人员要将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告知群众,并提供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儿童保健为重点内容的科普知识咨询服务。
5、书面答复。对不符合政策,不能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或不能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群众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二)下移再生育审批权限
1、审批权限下移。夫妻申请再生育审批,由区人口计生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计生办承担具体事务。
2、精简证明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合照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表》(附件2)。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将办证材料收齐装订归档,《再生育申请表》交一份村(居)保存。申请人婚育情况,可以在《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查找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必需通过《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查询打印,经当事人夫妻签字确认即可审批发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3、明确办理责任。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申请的必须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情况,可在我区办理生育服务证。
4、实行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或者婚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当面承诺婚育事实(附件3),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附件4罗列的情形不适用承诺制)。
5、规范审批时限。乡(镇、街道)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省《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发证;对省《条例》其他政策性审批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发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三)加强管理监督
1、接受监督。乡(镇、街道)、村(居)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情况汇总(附件5、附件6),建成台帐,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2、严禁虚假。凡以虚假承诺、隐瞒婚育情况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和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申办《再生育服务证》的,一经查实,自登记、领取、申办之日起无效,同时对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失信行为录入福建省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3、落实责任。在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再生育审批工作中,不及时登记、发证和审批的,或接到群众书面答复要求,却不及时送达书面答复的,以及其他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4、救济途径。群众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登记、发证、审批的书面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访复查、复核,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落实便民措施
1、设立窗口。村(居)委会要设立一孩生育登记服务窗口,公开一孩生育登记所需证件、科普知识、咨询电话、举报电话等;乡(镇、街道)在原有计划生育办事窗口,更新《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办证“流程图”、便民措施、办理时限,承办人信息等内容,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
2、可以委托办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委托书,由村(居)干部或近亲属代办一孩生育登记、代领生育服务证,代办人代办时要当场在委托书上签注委托书提供人姓名。
三、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村(居)要把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作为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人员各负其责。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乡(镇、街道)、村(居)计生目标管理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加强考核、评估、通报,确保令行禁止、落实到位。
2、加强工作协同。首接的村(居)、乡(镇、街道),要热情接待,不得推诿。对无权受理的,要横向联系有权受理的村(居)、乡(镇、街道),达成共识后详细向当事人解释,引导当事人到有权受理的村(居)、乡(镇、街道)办理;加强与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人口动态信息实时采集,及时更新《福建省全员人口服务与管理系统》,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3、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廉洁公正。
4、登记、办证与日常服务管理分开。受理一孩生育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再生育申请按本办法执行,出生统计、查环查孕、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其他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按其他制度规范落实。另外,信息通报工作也与计生是否管理无关。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2、再生育审批表
3、福建省申请再生育审批承诺书
4、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
5、涵江区一孩生育登记汇总表
6、涵江区再生育审批汇总表
附件1
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登 记 须 知 | 1.夫妻双方均属于初育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为备案制,非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2.登记人须如实反映本人及配偶的婚姻与生育情况。 3.登记人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造成违法后果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登记人法律责任;将依法将登记人失信行为记入政府及相关部门信用档案。 4.负责登记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登记人的隐私。 5.夫妻双方均属于初育未孕的,可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6.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 | 结婚时间 | | 结婚证号 | |
生育子女状况 | | 是否合法领养 | | 生育子女状况 | | 是否合法领养 | |
户 籍 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户 籍 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现居住 地 址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门牌号 | 现居住 地 址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门牌号 |
本人承诺 |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并且了解《登记须知》的有关内容。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丈夫(签名、指纹) 妻子(签名、指纹) 代办人(签名、指纹) 代办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核实情况 | □ 在人口信息系统核查 | □ 属实 | □ 不属实 |
□ 向户籍地核查 | □ 及时反馈 | □ 属实 |
□ 不属实 |
□ 核查时间: | □ 反馈时间: | □ 无法查实 |
□ 其他: |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核实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村(居)各一份,保存期10年。
附件2
再生育申请表
姓名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 性质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动年月 |
夫 | | | | | | 年 月 |
妻 | | | | | | 年 月 |
家庭子女情况 (含抱养)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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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居住地) | | 联系电话 | |
申请再生育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本人 承诺 声明 | 以上表格内容情况完全真实,愿意接受各方监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取得的再生育服务证自动失效,并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按高限征收,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失信人员名单。 承诺人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 经审查,该夫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 第 款第 项规定,可以再生育。 经办人: 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生育服务证号 | |
备注 | |
|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村(居)各一份
附件3
福建省申请再生育审批承诺书
右栏信息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 | 姓名 | 民族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口 性质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动年月 |
男方 | | | | | | 年 月 |
女方 | | | | | | 年 月 |
家庭子女情况 (含抱养)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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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居住地) | | 联系方式 | |
申请情形 | |
提交附件材料目录 | |
本人 承诺 声明 | 以上表格内容情况完全真实,愿意接受各方监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取得的再生育服务证自动失效,并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按高限征收,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失信人员名单。 承诺人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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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再生育的,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32号中的“视为独生子女”申请的,一是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二是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①收养证;②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及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4、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致残伤残等级证明。
6、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7、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9、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级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②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③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④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10、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11、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①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②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12、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然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申请的,需提供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
13、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的证明。
14、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的,需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