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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农业局(林业)第二批“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 |
填报部门(单位):农业局(林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所需材料 | 实施主体 | 所属类别 | 备注 | 批次 |
1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原合法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海关的有效检疫单证; 3.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应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填写的《码单》; 再次运输木材的,应提交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 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证明; 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木材应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除外);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 | | 第一批 |
2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含2个子项) | 1.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3、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4、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5、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 | | 第一批 |
3 | 2.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4 |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含2个子项) | 1.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3、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4、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县,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 | | 第一批 |
5 | 2.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1.《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报检单》;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6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 公共服务 | 1.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表(原件4份签字、签章) 2.组织抢险及林木采伐紧急情况说明和情况简介(原件1份签字、签章) 3.抢险采伐林木过程中的拍摄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原件1份)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7 |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生产经营备案 | | 公共服务 | 1.种子生产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生产经营备案表; 2.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8 |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审批 | | 行政许可 | 1.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备案表(一式3份); 2.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3.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4.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9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 行政许可 | 1.《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申请表》; 2.木材经营或加工地点(含木材仓储地点,自有、租赁、待建)合法有效证明(附一张全景相片);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0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 | | 行政许可 |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表》; 2.活动地点森林、林地林木权属及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其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证明; 3.申请人与森林、林地、林木使用者或所有者达成的《在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及森林安全防范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行程、参加人数、活动方式、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和扑救措施) 4.在地形图上标记活动地点范围(1﹕10000);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县级审批 (含2个子项)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县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a)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b)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c)其它建设项目,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5.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森林公园的,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7.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8.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2 | 2.在县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机构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用地必须位于本辖区范围内; 2.要取得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可、初设); 3.要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5.要取得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3 | 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 | 行政许可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a)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b)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c)其它建设项目,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5.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森林公园的,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7.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和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8.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9.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4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 | 行政许可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a)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b)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c)其它建设项目,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6.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收益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7.涉及临时占用征收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和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8.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9.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5 | 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 | | 行政许可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林木采伐审批公示材料;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根据《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应不同的情况提供的材料有: (1)采伐、采挖和移植零星(面积1亩以下)林木的,应提交1-3项材料; (2)因征收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还须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临时占用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 (4)因病虫害枯死,应提交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6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1.莆田市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有效证明(当年首次申请时)。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4.猎捕实施方案; 5.陆生野生动物专业机构或科研院校编制的猎捕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7 |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1.莆田市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有效证明(申请人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4.陆生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5. 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及说明材料(涉及林地应说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8 | 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 行政许可 | 1.莆田市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或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 5.经营加工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及说明材料(涉及林地应说明); 6.跨省出售、输出活体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提交输入地省级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19 | 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 行政许可 | 1. 进入莆田老鹰尖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教学等活动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20 | 在林业自然保护区野外用火审批 | | 行政许可 | 1.在保护区实验区野外用火申请表; 2.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方案;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21 | 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村民因生产需要雇佣外来劳动力审批 | | 公共服务 | 1.保护区内雇佣外来劳动力申请表; 2.雇佣外来劳动力身份证明;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22 | 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审核 | | 公共服务 | 1.保护区内乡村建设申请表; 2.区主管部门批准乡村建设的规划文件或乡镇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用房修建设计文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23 |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 | 公共服务 | 1. 在保护区外围地带建设项目申请表;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 拟筹建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24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 (含2个子项)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 | 行政许可 |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6.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证明材料。 (4)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5)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6)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25 |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延续、补发、变更 | 公共服务 | (一)申请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二)申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26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 | 其他权力 | 1.《森林植物产地检疫报检单》;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申请采伐和利用的设计书或批准书;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27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 其他权力 | 1、备案申报表。 2、单位申请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委托第三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和第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涵江区农业局(林业) | 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 | 第二批 |
联系人:章启明 办公电话:6988621 手机号码:18965891002 邮箱地址: 18965891002@163.com |
备注:1.“序号”一栏需对应子项一栏进行统计填写; 2.“项目名称、子项名称、职权类别、实施主体”等栏目应按照本单位最新发布的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省纵向清单依顺序规范填写,审核转报类的职权类别按照“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类)”填写; 3.“所需材料”一栏应按照表格所示的规范格式填写,同一个子项的收件材料应填写在同一栏中; 4.“所属类别”一栏应填写“即办事项”或“全程网上办理事项”;既是即办事项,也是全程网办事项的,不重复填写,直接在备注栏中标注“即办事项、全程网办事项”; 5.“批次”一栏,若已列入第一批“最多跑一趟事项清单”,填写第一批;为第二批新增“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项,则填写第二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