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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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环保局关于莆田升辉鞋业有限公司“鞋类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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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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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4202-0008-2017-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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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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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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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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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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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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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辉鞋业有限公司 鞋类生产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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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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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环保验〔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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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环保局关于莆田升辉鞋业有限公司“鞋类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涵环保验〔2017〕18号
涵江区环保局关于莆田升辉鞋业有限公司
“鞋类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莆田升辉鞋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莆田升辉鞋业有限公司“鞋类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莆田升辉鞋业有限公司“鞋类生产项目”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洪南村,系租用莆田市涵江区双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从事鞋类生产,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6年5月经涵江区环保局审批,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设计生产能力为年生产PE发泡拖鞋2000万双、EVA拖鞋300万双、沙滩拖鞋300万双,实际生产能力为年生产PE发泡拖鞋2000万双、EVA拖鞋300万双、沙滩拖鞋300万双(不涉及贴合工序)。
二、福建省劲安节能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劲安验[2016]第119号)及相关材料表明:
1.项目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废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远期区域污水管网建成运行后,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2.项目密炼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有机废气、开炼和发泡工序所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约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冲孔磨边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炼胶车间的恶臭气体通过车间排气扇无组织排放。经监测,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符合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符合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符合GB14553-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3.项目通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经监测,昼间厂界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2类标准要求。
4.项目鞋底冲裁边角料和冲孔磨边粉尘收集后回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根据福建省劲安节能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劲安验[2016]第119号)的验收监测结论及项目验收组验收意见,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中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得到了落实,基本满足环保竣工验收要求,原则同意莆田升辉鞋业有限公司“鞋类生产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本次验收不涉及贴合工序,若后期EVA拖鞋、沙滩拖鞋的生产需涉及贴合工序则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待所在地配套的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生活污水应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请涵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及中队加强日常监管。
涵江区环保局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