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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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环保局关于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果蔬罐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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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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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4202-0008-2017-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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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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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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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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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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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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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中罐头 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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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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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环保评〔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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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环保局关于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果蔬罐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涵环保评〔2017〕6号
涵江区环保局关于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果蔬罐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日前,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西鑫南风环评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果蔬罐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莆田市闽中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果蔬罐头生产项目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高新技术园区塘山街818号,系租用莆田市涵江区诚泰鞋材印花厂的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总投资51万元,环保投资39万元,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果蔬罐头1.6万件。项目建设具体位置和规模组成详见《报告表》。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本项目从环保角度分析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运营期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1.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项目锅炉废气经处理后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燃煤锅炉限值。
3.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3类标准。
4.一般固废贮存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44吨/年、氨氮≤0.0192吨/年,SO2≤0.536吨/年,NOx≤0.463吨/年。该项目为迁建项目,总量从原停产的项目中调剂。
五、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涵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和监察中队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