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江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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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印发《江口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PT04901-3000-2016-00074
生成日期: 2016-08-23   主办单位: 涵江区江口镇
内容概述/关键字: 现将《江口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备注/文号: 江政﹝2016﹞137号

关于印发《江口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工作机制》的通知

江政2016137

关于印发《江口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江口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  

              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区安委会、镇人大主席、镇两委成员、党政办,存档。

江口镇党政办            2016年8月日23印发(共65份)

 

江口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工作机制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一)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按照江口镇党委委、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结合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实际,逐级分解下达事故控制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并抄送镇安办。

(二)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落实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村(社区)主官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加大安全生产实绩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重要评价内容之一。

(三)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对村(社区)有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开展半年跟踪督查和年终考核,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

(四)各村(社区)、有关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重大隐患整治等重大问题;各村(社区)、有关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相关问题。

三、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机制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八)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涉及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多部门监管执法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口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涵政综〔2014〕147号)文件要求,重点建立20个行业领域重点整治责任机制,镇安监站牵头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江口派出所、边防所牵头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江口交警中队牵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江口交管站牵头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江口派出所、边防所、镇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镇海管办牵头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乡镇规划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建筑施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江口国土资源所牵头无证采矿专项整治,镇农业服务中心水利及水电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镇宣教办牵头学校安全专项整治,乡镇规划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镇统战办牵头旅游安全专项整治,镇文化站牵头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专项整治,镇经济开发服务中心牵头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电力设施保护与电力安全专项整治,镇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商场安全专项整治。

(九)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建立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录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政许可、安全诚信、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信息共享。

(十)各部门要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扩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范围,畅通监督举报的途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机制

(十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全镇城乡社区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延伸安全生产监管触角,积极构建“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流程化服务、系统化运作”的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十二)结合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持续推进村(社区)安全管理标准化创建。加强村(社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基础台账、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促进村(社区)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十三)在村(社区)建设专兼职安全员队伍,主要承担宣传政策法规,普及安全常识,安全信息入网,建立基础台账,定期在网格内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事故隐患等重要信息的任务。

五、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点评通报机制

(十四)各分管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主官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述职报告。

(十五)各村(社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向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报告和跟踪落实机制

(十六)各村(社区)、有关单位每季度(或按照要求)将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分析,向本级安办报告。各级各部门安办每季度通报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纪检、组织部、文明办、综治办、效能办等相关部门。

(十七)镇安办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的各村(社区)和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辖区内当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事故指标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辖区和行业领域以及镇安办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进行警示通报。镇安办要定期对本地区各类事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予以警示通报。

(十八)对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形,由镇安委会对村(社区、或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要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镇安办作出书面报告。

(十九)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镇政府要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第3起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并抄送省政府安办。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2起一次死亡1人(含1人)事故的,村(社区)应于2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2起1人以上死亡以上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机制

(二十)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

(二十一)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涉及多部门联合整治且难度较大的,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涉及跨地区或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可由下级政府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二十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事项、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责任领导和完成时限。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仍拒不整改治理的,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省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政府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实行提级督办或调查处理。

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机制

(二十四)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五)镇效能、文明、综治等相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考核考评体系,加大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权重,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之一。镇安办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抄告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并作为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委会对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亡人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的;

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

4.谎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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