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庄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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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下发《庄边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PT04909-3000-2016-00021
生成日期: 2016-06-10   主办单位: 涵江区庄边镇
内容概述/关键字:   备注/文号: 涵庄委[2016]98号

关于下发《庄边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庄边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及“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将《庄边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下发于你,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庄边镇委员会                    庄边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0日

 

 

抄送:存档(2)、区安监局


庄边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委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包(挂)村领导对所包(挂)村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


安全生产文化普及活动,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 和绩效考评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第六条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下达、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督查考核制度。

(四)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应急救援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经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或协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镇、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或协助善后工作,根据上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作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安委会组成及职责: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和各村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安委会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布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村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向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安委会常委副主任兼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村贯彻落实安委会工作部署情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牵头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积极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组织或配合上级政府安委会及安办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定期汇总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六)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安全生产表彰、经验交流等重要活动。

(七)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委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或协助上级对口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或报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四)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党委政府各部门及各村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分工:

(一)镇派出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2、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6、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7、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8、负责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沿街店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9、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0、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11、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12、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13、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4、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15、负责相关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镇司法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镇安监站:

1、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3、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8、承担镇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四)镇经济开发中心:

1、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2、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3、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调运和通信、电力保障;

4、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负责电信运营行业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镇综治办

1、督促全镇各片区、村、企业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2、积极组织协调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部门参与创安活动,指导全镇各片区、村、企业开展安全创建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与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3、加强对要害部位、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检查监督力度,组织开展对房屋出租户、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4、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协助处理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

(六)镇中学、学区: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指导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七)镇纪检监察室: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镇社事办: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2、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九)镇财政所: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

2、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3、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4、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5、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6、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十)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办:

1、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2、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

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十一)镇国土资源所:

1、负责指导、督促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地质灾害点隐患排查治理,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负责矿山建设用地审批,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需要关闭的,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构建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

3、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地、用地行为。

4、牵头组织无证采矿安全专项整治,并负责指导和推动地质勘探单位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加强监督管理,以非煤矿山、采石场、机砖厂专项整治为契机,督促业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以保证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十二)镇乡镇建设规划管理服务中心:

1、负责全镇镇(村)容环卫、路灯、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及燃气管线、风景名胜区、公园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严厉查处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渣土运输业务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的违规行为。

3、依法对从事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格、资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情况进行监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卫生“三同时”。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各种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管,镇村居规划建设、农村私人建房要全面纳入安全管理。

5、确保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储气站规划、布局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负责打击非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和非法生产、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等行为,落实液化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严格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管理。

6、负责督促对擅自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进行整治。密切跟踪督促全镇危房整改到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十三)镇农服中心: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十四)交管站:

1、负责道路运输、内河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提升工程”。

 2、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推动全镇交通运输、公路、水路建设企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审查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运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省市际客车、旅游客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等全部100%安装GPS,并加强动态监管。负责客运、公交车、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严禁省内班线客运车辆凌晨2至5时在省内通行。

3、负责所辖内河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乡村内河船舶管理,切实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三长负责制”和渡口“五定”措施的落实。

4、负责监督管理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普通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服务设施与公路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使用。

5、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取得市场的准入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有关从业人员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关资格情况进行监管。

6、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7、配合铁路部门对全镇铁路和普通公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平改立”,督促完善道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设置、维护。

(十五)公路站:

1、承担落实全镇公路、桥涵建设、维护和营运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程标准,严格按《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养护工作。

2、负责主干线及新建道路桥涵工程的审批、施工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及标志标线、警示护栏等管理工作,扎实抓好施工火工用品、大型机械装备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危病桥、高边坡、不良地质路段等事故隐患或危险源的监测、整改和抢修,加强公路养护路面“滴、撒、漏”的巡查和监管,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附属设施及非法占道乱摆摊设点、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等其他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抓好快速处理路障演练,保证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十六)供电站:

1、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2、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抓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巡视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3、负责全镇供配电网安全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加大“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4、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全镇消防“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给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5、强化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进一步落实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各项规章制度,抓好预案演练,确保全镇供电安全无事故。

(十七)供销社:

1、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重点开展对烟花爆竹、农资、农药、化肥网点安全防范管理。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3、密切配合镇烟花办坚决取缔无证烟花爆竹销售点及地下作坊。

4、供销部门危房应及时改造整改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镇水利站:

1、牵头组织水利及水电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

2、负责水利工程、水利设施(河道及湖泊堤防、海堤、水闸、渠道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十九)镇文体站:

1、负责文化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公共体育实施(场所)、图书馆、网吧、歌舞厅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广电站:

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协调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一)镇卫生院:

1、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3、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4、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二)食品药品监督所: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负责对全镇各医院、卫生院、农村卫生所、市场药店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并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制假贩假违法活动,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及生产、经营单位、酒家、饭店、饮食行业等卫生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和准入管理,对违法生产、经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无事故。

(二十三)林业站:

1、负责林业生产、林产品加工经营行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做好林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确保全镇林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

2、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森林防火预案并组织演练工作,认真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二十四)工商所:

1、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今后人员若变动时,对应岗位相应调整):

(一)镇两委委员

1、镇党委书记曾昭伟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姚恩开:同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镇人大主席谢爱华: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人大、土地(持证非煤矿山安全、无证采矿安全、地质灾害)、村建(建筑施工及燃气安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农村清洁家园、集镇规划、县级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污水管道项目以及所包的吉云片(赤溪村、岫山村)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工作和挂钩的部门及行业、赤溪村、岫山村行政村及其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三合一”及“防回潮”场所等及对县级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污水管道项目工程等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镇党委副书记张煌忠: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政工、工青妇、计生、综治、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渔业船舶安全)等以及湄渝高速、联二线、岐山安置区建设项目及所包的庄边片(庄边村、前埔村、萍湖村、泮洋村、梨坑村)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工作和挂钩的部门及行业、庄边村、前埔村、萍湖村、泮洋村、梨坑村行政村及其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三合一”及“防回潮”场所等及对湄渝高速、联二线、岐山安置区建设项目工程等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焜敏:对所分管的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对所分管的工作和挂钩的行业等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镇党委组织委员吴丽真: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基层组织建设、组织人事、办公室(机关后勤、考勤、公开)、便民中心、人力劳动(社保)、党史、关工委、老龄工作以及所包的徐洋片(徐洋村、百俊村、西音村、松岭村、溪西村)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工作和挂钩的部门及行业、徐洋村、百俊村、西音村、松岭村、溪西村行政村及其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三合一”及“防回潮”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6、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李庆丰: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宣传(精神文明)、文化(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教育(学校安全)、统战、财政、银行、经济统计指标(商场安全)、旅游、侨务、重点项目办、镇招投标、卫生、食品、药监、特种设备、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医保、宁里景区、中心幼儿园项目以及所包的吉云片(吉云村、凤际村)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工作和挂钩的部门及行业、吉云村、凤际村行政村及其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三合一”及“防回潮”场所等及对宁里景区、中心幼儿园项目等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7、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部长黄剑飞: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分工,协助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抓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区政府下达我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任务,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同时,对所分管的武装部、安监站、环保站、水利站、气象站、供电所、邮政电信、执法队和岐山村、大汾村、走圩村、上院村行政村及其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三合一”及“防回潮”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及对湄重高速游洋互通项目等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8、镇副镇长林炳珠: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农业(农业机械安全)、民政、扶贫、库区移民、经管(村招投标)、库区移民扶贫项目以及所包的黄龙片(黄龙村、山溪村)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工作和挂钩的部门及行业、黄龙村、山溪村行政村及其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三合一”及“防回潮”场所等及对库区移民扶贫项目等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9、镇综治专职副主任陈志亮: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综治平安、信访维稳、政法、林业、科技以及所包的黄龙片(尚书桥村、黄洋村)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镇派出所、林业站、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平安协会、镇村治安联防队、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沿街店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三合一场所、尚书桥村、黄洋村行政村及其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三合一”及“防回潮”场所等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工作片负责人

工作片负责人为各工作片包片领导和片长,同为本片区各村及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片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1、指导并监督本片区各村及辖区内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镇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督促、检查各村及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坚持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召开一次本片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本片区及各村、辖区内企业安全工作汇报,及时上报会影响生产、生活、人生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其中,每月9日、10日必须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于每月12日前向镇安监站上报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4、本片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群众和受害者本人及亲属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工作片安全员

工作片安全员是本片区各村及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1、监督检查本片区各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指示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2、会同本片区各村、辖区内企业安全员,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实施。其中,每月9日、10日必须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安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做好群众和受害者本人及亲属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对上级指示和各村、辖区内企业情况的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四)挂钩镇两委、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和主任

挂钩镇两委、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和主任同为本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及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镇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镇、片区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村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本村内企业签订好安全责任书。

3、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上报会影响生产、生活、人生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其中,每月9日、10日必须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于每月11日前向所在片区上报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4、本村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本人及亲属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村安全员

村安全员是本村及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1、协助村支部书记和主任组织制定本村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并组织实施和考评。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整改。

3、做好本村安全事故风险源的了解、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村安全事故风险源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基础台帐,并根据变化状况,及时更新。

4、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不安全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对危及村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其中,每月9日、10日必须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5、负责本村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月”等安全专题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6、负责报告安全事故,参与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7、负责做好本村安全档案管理,落实本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申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每月向片区和镇政府报告一次。

(六)村两委委员

村两委委员是所分管工作和挂钩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整改。

2、协助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安全员做好所分管工作和挂钩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源的了解、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安全事故风险源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基础台帐,并根据变化状况,及时更新。

3、对所分管工作和挂钩企业,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不安全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对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其中,每月9日、10日必须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4、负责所分管工作和挂钩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月”等安全专题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5、负责报告安全事故,参与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6、负责做好所分管工作和挂钩企业的安全档案管理,落实所挂钩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申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每月向村委会和工作片报告一次。

(七)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2、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中,每月9日、10日必须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于每月10日前向镇安监站和所在片区上报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企业安全员

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企业安全员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1、协助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每周组织两至三次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其中,每月9日、10日必须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5、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安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7、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档案管理,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申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每月向片区和镇政府报告一次。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实行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召集安委会成员参加,研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各村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明确党支部(党委)、村民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六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党委中心组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或专题培训,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村主要负责人每年一月份,应当向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由安委会进行点评。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村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安全生产协管员,并报镇政府审定后,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发放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予以警示通报,必要时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拒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所在部门或村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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