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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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海域海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PT00209-0200-2015-00083
生成日期: 2015-12-04   主办单位: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印发、《莆田市海域海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备注/文号: 莆海渔〔2015〕195号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海域海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海域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海域海岛储备管理工作,促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保障能力,我局制订了《莆田市海域海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12月4日


莆田市海域海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域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海域海岛储备管理工作,促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收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海岛储备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海域海岛储备机构对依法取得的海域或无居民海岛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整理、开发和日常管理后出让的有效配置海洋资源的行为。

管辖范围内海域海岛的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可以纳入收储范围:

(一)实施或调整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应依法收回的;

(二)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的;

(三)闲置海域依法收回的;

(四)非法占用、转让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依法收回的;

(五)未开发利用的

 (六)其他可依法储备的。

 第四条  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海域海岛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海域海岛储备机构,健全海域海岛储备具体工作制度,协调推进海域海岛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海域海岛储备年度计划、海域海岛储备项目方案和海域海岛储备融资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海域海岛储备机构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依法开展全市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储备和供应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涉及的海域海岛依法收回具体工作由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依照海域海岛补偿相关规定办理沿海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海岛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

第六条  海域海岛储备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生态保护规划以及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收储规模,遵循依法依规、集约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有序开展的原则。

    第七条  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年度用海实际需求编制年度海域收储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年度海域收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列入储备计划的海域或海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海域使用权和拒绝收回、收购;海域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收购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合理补偿后,必须按期交付海域。

第八条  海域海岛储备实行预申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海域海岛,由海域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批准实施的年度储备计划提前向市级海洋行政主管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明确前期工作单位;

2.拟储备海域海岛的现状、范围;

3.拟储备海域海岛规划开发用途、产业定位;

4.有无权属争议和利益相关者补偿等事项的说明;

5.有效地形图、宗海图。

    围填海项目还应提供本级海洋、规划、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用海(地)意见及相关规划料。

第九条  海域海岛储备机构对申报的海域海岛储备项目应委托测绘单位绘制海域海岛收储位置图及界址图,开展权属核查。围填海项目要根据拟收储海域或海岛实际情况和开发用途需要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海域海岛收储规划条件,明确海域海岛对应用地的性质、产业类别和相关主要经济控制指标,厘清海域海岛收储可出让使用和公益配套指标。

海域储备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空间的用途管制要求实行分类储备;无居民海岛储备按照海岛保护规划具体用岛类型进行储备;对由政府实施整体规划管理建设的区域建设用海可以按照规划的产业功能分区进行整体储备。

海域海岛储备机构制订的储备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海域海岛储备机构根据批准的储备方案依法开展储备海域海岛的收储、前期整理工作,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对储备海域海岛项目有意向开发单位,可以签订意向用海用岛前期工作协议,由意向单位出资开展海域海岛储备工作,对按照意向前期协议开展海域海岛储备相关前期工作而最终未取得海域海岛使用权的意向单位,可以由最终取得海域海岛使用权的单位按照出让文件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意向单位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海域海岛储备机构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界址清楚的储备海域海岛,向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海岛储备登记手续,凭登记凭证可以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融资。供应已登记的储备海域海岛前,应注销储备登记,设立海域海岛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二条  储备海域需要实施围填海工程或其它前期整理建设的,海域海岛储备机构组织实施时可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后,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因储备海域海岛而进行前期工程建设,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照具体用海方式和海域对应的产业规划进行编制,“项目用海内容”调整为“政府储备用途及其控制指标”,说明政府储备用途、设置的各项用海控制技术指标、以及推荐(意向)方案,并提出相应的结论和管控措施。海域出让后按照宗海具体用海类型和用途补充海籍调查。

第十四条  储备海域海岛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政府海域海岛供应计划,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储备海域海岛的供应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海岛储备机构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储备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海域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福建海域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海域海岛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海域海岛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各级海监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储备海域海岛的执法监管,防止侵害储备海域海岛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市政府法制办。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5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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