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申报莆田市2016年度海域储备计划及有关资料的通知   索引号: PT00209-0300-2015-00089
生成日期: 2015-12-29   主办单位: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申报、莆田市、2016年度海域储备计划、通知   备注/文号: 莆海渔〔2015〕213号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申报莆田市2016年度海域储备计划及有关资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域物权制度,加强对海域市场的调控,规范海域储备和海域供应行为,优化完善海域资源配置,提高我市海域供给保障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精神和《莆田市海域海岛储备管理(试行)》规定现就2016年度海域储备计划编制及资料申报等事项函告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海域储备计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填海建设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闽政〔2014〕59号文关于实行海域和土地统筹管理,建立填海项目共同出让制度和经营性用海项目全部实现招拍挂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项目用海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节约集约用海原则。严格落实“五个用海”的要求,根据年度海域使用情况科学统筹安排计划,上报项目用海应符合项目准入条件,达到海域利用强度、投入强度等相关要求,同时要优化海域使用平面布置,促进海域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三)保重点统筹原则。海域储备项目原则上都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储备计划编制工作要突出经营性用海用岛储备的项目重点,要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海、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建设项目用海以及区域建设用海,通过计划储备确定海域储备的总量、结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建立海域储备项目库的入选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年度海域储备项目库,并对海域储备项目进行初步成本估算。

二、申报内容

   (一)本次储备计划以可在2016年底前完成收储前期工作并达到出让条件或可以直接出让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为上报标准。纳入2016年度用海指标要确保不低于总量50%的要求。

   (二)对有意向用海开发的区域建设用海外的填海收储项目,单宗海域面积不得超过省级审批权限面积,已经国家海洋局批复的区域建设用海范围内海域收储区块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已列入2015年储备计划但尚未启动收储的用海项目可作为结转项目列入2016年储备计划。

   (四)为便于收集管理,尽量避免漏报和重复上报,采取如下上报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直相关部门及有关意向用海单位进行广泛征集,挑选成熟项目进行汇总,市直有关单位归口汇总有关项目用海需求,报我局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和省厅备案。

三、资料要求

   (一)所报储备项目必须落实到具体海域区块,其中属于新增意向建设用海项目的需提供海域位置图和收储项目示意图。

   (二)各县区可根据整体项目进展情况的需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作好排序,将重点项目排在前面。

   (三)储备填海项目属于以出让方式供应海域的,海域出让时应当提供规划条件,是否具备控规等规划的应在备注栏予以注明。

四、其他

(一)收取资料截止日期为2016131日,凡未按时提交资料的项目将不纳入2016年度海域储备计划,导致的被动和后果由相关单位自己承担。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申请收储项目情况汇总填报海域储备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编制说明及附图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所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相关表格可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附件:1.莆田市2016年海域储备计划申报表

    2.莆田市2016年海域储备计划申报表填写说明

 

联系人:市海域海岛储备中心 黄丽梅 2657633

邮箱:pthczx@163.com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1229

 

 

 

 

 

 

 

 

 

 

抄送:各县(区)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莆田市2016年海域储备计划申报表



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