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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2008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合《条例》实施,制定本制度。 
 
 
 
    1  政府信息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1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1.2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具体范围详见《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3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4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办申请未主动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2  科室职责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人秘科
 
    2.1  人秘科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是:
 
    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我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我办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2.2  其他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是:
 
    依法制作、保存部门相关政府信息;配合人秘科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办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  主动公开信息程序
 
    3.1  信息的初审
 
    3.1.1  科室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不仅包括正式文件,还包括其他各类政府信息,如工作动态、会议、公告通知等。
 
    3.1.2  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正式文件以发文时间为起始;其他各类政府信息视具体情况而定,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决定)由科室负责人初步审核,决定信息是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
 
    3.1.3  科室填写信息初审周清单(见附件),科室负责人签字,于每周一连同拟公开的信息内容送人秘科。
 
    3.2  信息的审查
 
    人秘科收集各科室信息初审清单存档,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2.1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2.2  对我办不能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我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3.2.3  人秘科填写信息审查周清单(见附件),人秘科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周三送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阅示。
 
    3.3  信息的网上公开
 
    拟公开的信息经领导阅示后,信息审查清单及拟公开信息内容送监控中心录入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莆田市安全生产信息网”。
 
 
 
    4  依申请公开程序
 
    4.1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是人秘科。人秘科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程序和流程图,详见《指南》。
 
    4.2  申请审查
 
    根据申请人填报的《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情况进行审查。
 
    4.2.1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核实申请人信息和申请信息用途。
 
    4.2.2  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以《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2.3  申请信息属于予公开范围的,以《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4  申请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办公开范围的,以《非本机关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4.2.5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2.6  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报告分管领导并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3  申请费用
 
    4.3.1  人秘科依法收取申请成本费用。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3.2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人秘科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4.4  人秘科保存《申请表》,并记录受理结果和申请收费情况。
 
 
 
    5  信息公开监督
 
    5.1  公开信息的监督
 
    5.1.1  科室制作和保存的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立即报告人秘科,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5.1.2  人秘科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指导协调各科室,在我办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5.2  公开信息的协调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办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科室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5.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由人秘科制作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莆田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
 
    5.4  公众投诉调查
 
    5.4.1  人秘科牵头办理,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我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调查。
 
    5.4.2  人秘科牵头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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